返回

155/96 未載明

在處理滲水投訴方面,有所失當,而且職員在進行實地視察前並無準備,敷衍塞責。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5 頁

詳細內容

260.水務署已檢討並修訂部門訓令第936號,就處理樓宇滲水投訴的程序,給予員工明確指引。視察人員須向投訴人或其代表解釋測試程您、程序的局限,以及無法從測試得到確定的結論而又找不到即時解決滲水問題的方法時,水務署會採取甚麼立場。此外,回覆投訴人和把投訴轉介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的固定格式公函亦已修訂,以闖明測試的局限和受影響單位的業主/佔用人及其鄰居有需要進一步套察:

261.水務署認為,“憑觀察檢驗”和“水流檢測”都屬於檢查樓宇內自來水管滲水的有效方法。其他非標準測試,例如壓力測試,並非合適的方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