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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地採取執法行動來取締樓宇內的違例建築工程。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8 頁

詳細內容

32. 當局已根據申請人向申訴專員辦事處提交的新文件,覆檢這宗個案。結果,當局認為這宗個案並不迫切,宜在較後時間處理;因此,按照政府的現行政策,可以押後採取執法行動來取締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投訴人和申訴專員已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知悉這項決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