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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公共房屋申請失當,要求申請人與妻子出席不必要的會晤。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2 頁

詳細內容

120.房屋署檢討邀請申請人出席資格審核面談的程序後,認為程序公平有效,可藉此剔除不合資格或已無意入住公屋的申請人。

121. 約見通知書已經修訂,說明約見目的是核證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並不表示申請已獲批准。申請人在資格審核面談時須出示以供核證的文件清單亦已修訂,改為按需要列明申請人須出示的文件。申請人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房屋署熱線查詢。

122.房屋署對貧苦大眾的住屋需要極為關注,日後檢討房屋政策時會顧及他們的需要。此外,確實難以覓得居所的家庭,可向社會福利署求助,以便利用體恤安置配額獲得安置。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