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1363/96 未載明

要求郵資蓋印機持牌人支付更換郵資蓋印機印模的費用並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38 頁

詳細內容

218. 更換郵資蓋印機印模的費用由持牌人支付,郵政署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因為持牌人購買郵資蓋印機,是為改善和利便自行寄發郵件的工作。

219.郵政署同意檢討郵資蓋印機牌照的條款,預計檢討工作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郵政署亦已根據、郵政署規例》第28條,正式公布須要更改郵資印。不過,郵政署認為,日後處理同類事宜時,毋須在程序上再作特別安排。 香港電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