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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3 頁
111. 當局已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發信向投訴人解釋和道歉,並告知投訴人,說如果他仍有意要求發還費用,可聯絡九龍出生登記處的主管。人民入境事務處已檢討有關程序,結果沒有發現其他工作範疇有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