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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照公布程序,收取翻查出生紀錄的費用,並在投訴人沒有遞交申請的情況下,拒絕發還已收取的查冊費用。

部門未註明 1995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23 頁

詳細內容

111. 當局已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發信向投訴人解釋和道歉,並告知投訴人,說如果他仍有意要求發還費用,可聯絡九龍出生登記處的主管。人民入境事務處已檢討有關程序,結果沒有發現其他工作範疇有類似的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