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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19 頁
91. 房屋署已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去信向投訴人解釋和道歉;並已因應申請人更改申請表內容的各種要求,修訂了認收通知公函HMB/APP(H)95。此外,電腦系統已加強功能,以便記錄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房屋署已就上述安排,知會申請組轄下所有負責處理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人士的申請的櫃枱人員,包括派駐各房屋事務詢問處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