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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職員態度欠佳,不單要投訴人等候甚久,而且處事不當,在處理其案件時,竟然安排同一時間接見他和另一名求助人士;以及未有及時通知他無須出席原定的聆訊。

政府覆文 · 年報1998 · 第 64 頁

詳細內容

283.投訴人與僱主發生糾紛,前往勞資審裁處求助。他聲稱,處理其個案的調查主任在接見他期間被傳召出庭執行職務,離開超過一小時。當投訴人後來發現該名調查主任原來早已由法庭回到自己辦公室時,卻遭調查主任無禮相待,被喝令應在門外等他。

284.隨後,調查主任繼續與投訴人面談,卻同時接見另一名向同一僱主提出申索的求助人士。接見完畢,調查主任告訴投訴人,假如其僱主願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賠償他申索的金額,原定的聆訊程序便會取消,他會接獲有關通知。可是,當投訴人在原定當日上午出庭應訊時,一名法庭書記卻告訴他,其僱主已於三日前作出賠償,所以他無需在當日出庭。

285.有關勞資審裁處內部程序(包括預約接見)的要點,在《法庭服務簡介一勞資審裁處》小冊子內已有載明。司法常務主任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擬備的布告,詳列提出申索的十個主要步驟,已張貼在審裁處內的布告板上當眼處。此外,勞資審裁處司法常務主任又擬備了另一則布告,指出在哪些情況下求助人士需要稍作等候。該布告亦已張貼在給市民等候的大堂、接見室和調查主任辦公室內。

286. 勞資審裁處司法常務主任曾發出通告,提醒職員在奉召處理其他急務時應以甚麼態度對待申索人,今後亦會不時提醒各調查主任注意這方面。 勞資審裁處的預約制度不在司法機構政務長職務範圍內,而

287.是勞資審裁處實務及程序的一部分,故應在總裁判官和主任審裁官的權限之內。預約制度會常作檢討,有需要時亦會進一步改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