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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採取行動,處理有關違例停放車輛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20 頁

詳細內容

龍城長政事務導員收到申訴導員的建議後,已把個案轉交“步获取道當行動:

110. 有關的民政事務處人員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中旬再往現場巡開•並未發現他險的交通情況或最重的噪音/環境滋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