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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追討欠付的賠償金,以及遲遲仍未發放賠償金。

政府覆文 · 年報1996 · 第 34 頁

詳細內容

184. 法律援助署已採取行動,追討欠付的賠償金。定賠償金的第一期金額已在一九九六年四月收到,餘數由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分12期支付。法律援助署已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向受助人發出道歉信,又提醒屬下人員有責任妥善跟進欠付賠償金的個案。法律援助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獲得額外資源,用作改善人手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