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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訴人申請豁免繳納差餉一事,未有書面作覆,而且該署一名職員態度差劣。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19 頁

詳細內容

100.政府已經修訂有關程序,加快處理原居村民要求豁免繳納差餉的申請,並已設立成員包括鄉議局代表的工作小組,以制訂實施安排。預計在新程序實施後,處理申請的工作可在12個月內完成;這一點會在發給申請人的認收申請通知書中說明。

101.按照經修訂的程序,申請人須作出非法定聲明或提供專業證明書,證明申請豁免繳納差餉的物業內並無違例搭建物。各區地政處對獲豁免繳納差餉的物業只會抽樣視察,查看有否違例搭建物。在經修訂的程序實施前,民政事務總署已着手確定不獲差餉物業估價署支持的申請,並會拒絕這些申請,而不會在收到地政處視察有否違例搭悲物的報告後才辦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