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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地發出遷出通知及收樓令,並且鎖上房舍,當要求調查此事時,又不願意提供協助。

政府覆文 · 年報1997 · 第 47 頁

詳細內容

268.司法機構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致函投訴人,解釋執達主任不曾鎖上投訴人的房舍,而司法機構無權就如何進入有關房舍一事,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並建議如投訴人感到委屈,可就如何申訴尋求法律意見。如果投訴人覺得有關人員未如他所期望的那樣樂於協助,司法機構願為此致歉。

269.為執行收樓令而訂定的程序和制度,旨在確保法院所頒命令得以公執行。任何感到受屈的人士均有權循現有途徑申訴及提出上訴。有關程序運作良好,實不宜令程序變得繁複,以致無法執行。司法機構已提醒執達主任,識別有關物業是律師及/或原告人的首要責任。不過,如懷疑在識別物業方面出錯,應在情況許可時向上司請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