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對某商場內的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轄下的獨立審查組(審查組)沒有妥善跟進某商場地下的違例建築工程。 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初,投訴人向審查組投訴,指有人在某商場地下進行違例建築工程,霸佔公眾地方及封閉「走火逃生路」。其後,審查組職員到場視察。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審查組職員告知投訴人,該組已於同年六月十四日就有關違例建築工程發出「命令」,要求有關業主在六十天內拆除違例建築工程及把樓宇相關部分恢復原狀。 投訴人指審查組就違例建築工程跟進不力,以至問題遲遲仍未獲得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就投訴人指事涉工程霸佔公眾地方一事,審查組檢視業主提供的相關資料(包括加設玻璃外牆施工範圍,有關商場店舖界線,及比對房屋委員會的竣工圖則)後認為,事涉位置屬商場範圍,不涉及霸佔公用地方,而有關公用地方問題亦與《建築物條例》(第 23章)無關。 然而,公署的調查發現,審查組就事涉工程阻礙走火逃生途徑的跟進工作上,有不足之處。 審查組轄下「小型工程小組」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實地視察時,已發現事涉工程的加建玻璃外牆阻礙走火逃生門。公署認為,事件涉及保障市民安全,雖然審查組認為不屬於「緊急情況」,但必須盡快確定加建玻璃外牆對走火逃生途徑的影響及是否構成危險,及早要求業主及承辦商作出糾正。 根據既定指引,審查組應在收到有關小型工程申報後 0天內完成查核,而該指引亦列明「查核後的跟進工作」:若查核沒有發現違規情況,可建議結案;若查核發現違規情況,須採取相應的跟進行動。就這個案而言,審查組是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收到事涉工程的申報,在同年一月十八日至四月十三日期間跟進業主及承辦商的澄清和補充資料,並於同年四月十七日才決定採取執法行動。由此可見,審查組未能按指引在目標時間內完成查核,實不理想。 根據紀錄,審查組轄下「現有樓宇小組」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實地視察時,已發現事涉工程有關出口大門上鎖的問題,卻未有迅速通知消防處,直至同年六月十四日才轉介消防處作跟進,實有延誤。審查組澄清在過程中有與消防處交流,而審查組六月十四日給消防處的回覆旨在報告就該處轉介個案的跟進情況,亦有提醒該處注意有關門鎖問題。 公署認為,就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個案 (不論審查組認為需作轉介或提醒),審查組都應該從速通知有關部門。審查組應提醒前線人員從個案汲取經驗,並作出改善。 綜合以上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公署建議房屋署(a) 督促前線人員在處理同類個案時,須按有關指引在目標時間內完成查核,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以及(b) 提醒前線人員從速轉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個案。
當局的回應
房屋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 (a)審查組轄下「小型工程小組」已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電郵提醒前線人員,在查核小型工程申報時,必須按有關指引於目標時間內完成,並作出適當跟進。 建議 (b)審查組轄下「現有樓宇小組」亦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的定期會議上提醒前線人員汲取個案經驗,從速轉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