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當地處理懷疑是為投訴人仍然在世的母親而提出的金塔葬位配售申請; 2) 未有發現刻在墓碑上的資料不正確; 3) 拒絕披露個案的詳情及進展;以及 4) 拒絕披露兩個金塔葬位的登記資料
背景
據投訴人所稱,其父於二零一零年棺葬於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某墳場。二零一七年,投訴人的兄長向食環署申請為其父撿拾骨殖及遷葬。其後,投訴人的兄長告知投訴人已購買該墳場兩個相連的金塔葬位(即分別為 號金塔位和號金塔位);一個是其父的金塔葬位,另一個是其祖母的金塔葬位。 然而,投訴人其後發現:根據食環署網頁的資料,葬於X號金塔位是其父,葬於 號金塔位的是名為「 」的男士(先生),而非投訴人的祖母(問題 a))。由於投訴人仍在世的母親亦名叫「 」,他懷疑有人向食環署提供虛假資料,以「預購」金塔葬位供其仍在世母親他日之用。 此外,投訴人亦發現:其父的墓碑錯置於 號金塔位; X號金塔位的墓碑的刻字為「另一名字」(問題 b))。 二零一七年十月,投訴人就問題 (a)及問題 b)向食環署作出投訴(事涉投訴)。 投訴人對食環署的不滿可歸納如下(a) 食環署處理金塔葬位事宜的程序有漏洞..負責處理買賣金塔葬位的辦事處與管理墳場的辦事處「互不監管或覆檢」,在沒有清楚核實申報資料的真確性的情況下,便批准了 X號金塔位及 Y號金塔位的購買申請; (b) 食環署無視有關金塔位的墓碑上先人的名字與登記資料不符; (c) 食環署沒有積極跟進事涉投訴,也沒有主動向他交代事涉投訴的進展;及(d) 食環署沒有應他所求提供以下資料(索取資料要求)- (i) X號金塔位及 Y號金塔位的登記資料;及(ii) 購買 Y號金塔位的詳細檔案資料,包括所有文書及文件記錄。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就投訴人指食環署沒有清楚核實有關金塔葬位申請資料的真確性,便批准有關申請,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已仔細調查審批有關申請的經過,並已掌握有關資料及文件。公署認為,食環署在處理有關申請時並沒有仔細查核清楚,便批准有關申請,以致出現懷疑非法殯葬的情況。 至於投訴人指食環署沒有理會墓碑上先人的名字與登記資料不符一事,從事件經過可見,食環署早於收到事涉投訴前已發現有關問題,並有採取適切的跟進行動。 為免影響警方的刑事調查,以及保障個人私隱,食環署不向投訴人透露個案資料,屬《公開資料守則》第 2.6(e)、
2.15(a)及 .15(b)段可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的做法並非不合理。再者,食環署亦有向投訴人及其母親適當地交代個案進展,並就他們要求處理其父的遺骸一事作出回應。 總的來說,公署認為投訴部分成立,並對食環署作出以下建議- (a) 公署敦促食環署即使申請人未能就其撿拾先人骨殖及購買金塔葬位的申請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例如關係證明及先人的死亡證明),食環署職員亦應要求申請人盡力提供其他佐證,以查核其所報稱的資料之真確性,從而減低虛報資料的機會;及(b) 提醒職員在處理「轉換墓穴/金塔持證人」申請時,必須小心核對有關人士的資料,並與食環署電腦內以往有關先人/金塔葬位申請的資料比對;該署亦應安排較高級的職員覆核有關申請,以確定有關申請已妥善處理。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接納公署的建議。食環署已檢視有關處理市民撿拾先人骨殖及購買金塔葬位申請的指引,務求完善審批程序。 食環署已為職員提供一份申請人在未能提供與先人關係證明時,須提供其他證明文件的清單,讓職員參考及依循。 此外,食環署亦就處理更改墓穴/金塔持證人的申請訂立工作指引,以謹慎處理有關申請。職員在處理「轉換墓穴/金塔持證人」申請時,須核對有關人士的資料,原持證人的資料必需與食環署電腦內的記錄相符。在確認無誤後,申請須由高級衞生督察覆核,方能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