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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885 不成立

– 否決一宗研究資助申請的做法欠公允; 沒有提供具建設性的意見,以協助投訴人修訂其申請; 3)沒有選用投訴人提名的評審員; 4)在維持其否決申請的決定時沒有向投訴人提供新的理據;以及 5)不必要地把電郵抄送予投訴人的同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86 頁

背景

投訴人指稱,他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向當時的中央政策組申請公共政策研究資助計劃(研究資助計劃) 下的資助,以進行《公共機構對申訴專員的政策及態度》研究計劃(該申請)。研究資助計劃評審委員會給予該申請的平均分數為 .25分,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拒絕該申請。投訴人後來得悉,四名評審員當中,有兩名評審員不合理地對該申請給予低分和錯誤評語。投訴人質疑,該四名評審員是否從他在該申請中推薦的五名人員當中選出。評審委員會覆核該申請後,最終維持決定。 投訴人對當時的中央政策組的投訴點扼述如下- (a) 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並不合理; (b) 評審員的評語並不公允,欠缺細節; (c) 評審員似乎並非從推薦人員當中選出; (d) 中央政策組沒有就維持其拒絕申請的決定提供額外理由;以及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創新辦)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成立,取代當時的中央政策組並接手管理研究資助計劃。 (e) 中央政策組把電郵副本送交投訴人的同事。

申訴專員的觀察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該投訴部分成立,分析如下-投訴點 a)及 b)公署接納創新辦的解釋,即評審委員會基於多項因素對該申請作出決定,並非只考慮四位評審員的評分。公署亦接納創新辦的解釋,認為向投訴人披露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對該申請的政策相關性的詳細評語並不恰當,因為此舉會妨礙政府內部的坦率討論,而研究資助計劃亦十分倚重政府政策局/部門的意見,以確保申請與政策相關。公署認為,儘管投訴人或會認為部分評審員的評語幫助不大,但該等評審員沒有責任為首席研究員提供任何具建設性的意見。公署認為投訴點 a)及 b)不成立。 投訴點 c)創新辦指評審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不一定要挑選由首席研究員推薦的評審員,公署認為此解釋並非不合理,因此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公署亦留意到,邀請首席研究員推薦評審員的做法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停止。 投訴點 d)公署認為,當時的中央政策組的確沒有告訴投訴人維持拒絕申請決定的具體原因。公署亦認為,當時的中央政策組稱「向首席研究員提供意見,旨在幫助他們改進及完善研究方式及/或重新提交申請。首席研究員宜考慮評審意見,從而修改申請,重新提交」屬空洞無物的說法,欠缺誠意。公署認為,當時的中央政策組應給予投訴人更具體的回覆,以供其參考,從而修改申請,令評審委員會滿意。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d)成立。 投訴點 e)公署認為,該申請經研究及知識轉移服務處提交當時的中央政策組,而隨文說明的副本送交服務處部分職員,故當時的中央政策組把拒絕申請的決定知會所有該等人士並非異常做法。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e)不成立。 公署促請創新辦向落選申請人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解釋拒絕申請的原因。

當局的回應

創新辦接納公署的建議。創新辦留意到,公署欣悉自二零一八年九月的評審委員會會議起,該委員會秘書處會通知各落選申請人,向他們交代委員會為何不支持資助研究建議書的整體意見。創新辦無須進一步採取跟進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