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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796 不成立

– 無理禁止某項由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贊助的籌款活動的主辦機構在舞台背景上展示其名稱

政府覆文 · 年報2019 · 第 136 頁

背景

某屋邨服務聯會(投訴人)多年以來主辦某慈善機構(機構甲)於該邨的籌款活動,一直接受該邨的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諮委會)的贊助。該邨諮委會的主席由房屋署房屋事務經理乙女士出任,委員包括租戶及商戶代表。諮委會會提供上述籌款活動的舞台及背幕,以往數年的背幕均顯示活動由投訴人主辦及其他團體協辦/贊助。投訴人稱,諮委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底確認,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舉行的籌款活動安排會一如往年,但乙女士的下屬卻於十月時通知投訴人,因收到政黨投訴,乙女士決定不再在背幕顯示任何主辦、協辦及贊助團體的名稱。投訴人指諮委會的大部分委員均不支持乙女士的決定,但乙女士作為諮委會主席卻漠視眾委員的意見。 投訴人認為,籌款活動的背幕不顯示任何主辦、協辦及贊助團體的名稱,做法有違常理,故拒絕了諮委會的贊助,自行安排承辦商製作舞台及背幕。投訴人不滿乙女士起初按其個人意願,堅持為籌款活動提供舞台及製作不顯示任何主辦、協辦及贊助團體名稱的背幕,要求投訴人使用。雙方一直不能達成共識,及至籌款活動前夕,乙女士卻突然讓步,只向投訴人提供舞台而不再要求投訴人使用該背幕,結果浪費公帑。由於臨近籌款活動,投訴人無法向承辦商取消製作舞台的訂單,結果投訴人須以部分籌得善款支付相關費用,影響了善款數字。 投訴人認為乙女士的做法有違程序公義,亦浪費公帑。

申訴專員的觀察

房屋署已解釋,在得到諮委會的意見後,該署職員仍須按照房屋署的政策和程序行事;若諮委會的意見跟房屋署的政策有衝突,該署有最終決定權。在本案中,房屋署經考慮諮委會委員的各不同意見後,認為需要改變以往資助團體舉辦活動的做法,以免混淆房屋署的角色,儘管有多名諮委會委員不同意,乙女士仍須按房屋署的政策決定不再提供展示主/協辦機構名稱的背幕,在事件中並無行政失當。 然而,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要質疑的是,房屋署一方面訂立了透過諮委會資助機構/團體舉辦社區活動的政策,另一方面諮委會主席卻又在資助項目中剔除展示有關機構/團體名稱的物品,公署認為做法值得商榷。 房屋署就有關借出場地及諮委會撥款的角色再作解釋,公署認為,有關解釋未能完全釋除疑慮。就本個案而言,同樣的背幕字樣過往因無反對意見而一直援引執行,直至去年出現反對意見,令諮委會未能按過去一貫程序處理,在眾多紛紜意見下,最終要由主席一錘定音,予人有欠缺程序公義的錯覺。 事件亦明顯反映了房屋署過去就諮委會制定的議事程序,以及就借出場地與資助搭建舞台及背幕方面的考慮,有不足之處。 按常理而言,於活動背幕展示主/協辦機構的名稱,屬理所當然的做法。若舉辦該活動並不符合諮委會希望促進建設社區和睦鄰關係的目標,又或房屋署及諮委會有理據認為有關團體/機構並非合適的主/協辦單位,那房屋署及諮委會根本就不應以任何形式贊助該些團體/機構舉辦該活動;否則,在贊助活動之同時又要求主/協辦機構不能在以撥款支付之物資(在本案中是舞台及背幕)上展示機構名稱,做法令人費解。 房屋署指,因諮委會的經費均由房屋委員會撥款支付,若由諮委會撥款搭建舞台連背幕,然後讓主/協辦機構於背幕展示他們的名稱,便會令人誤會房屋署或諮委會以公帑資助互委會以外的其他機構或團體舉辦活動並藉此自我宣傳。若按此邏輯推論,在同樣是以公帑支付的舞台上利用任何其他形式鳴謝該些機構/團體,也有資助他們作宣傳之嫌。 房屋署又指,只要背幕並非由公帑支付,主/協辦機構則可自由展示其名稱。然而,在場參與活動的公眾/邨民根本不會分辨究竟是公帑還是主/協辦機構自費支付背幕。換而言之,房屋署在本個案的做法實際上也不能避免該署及有委員所擔心的「公眾/邨民會以為房屋署或諮委會資助該些機構作自我宣傳」。再者,房屋署讓主/協辦機構免費借用屋邨場地舉行活動就已經是以政府資源資助該些機構,分別只是沒有涉及「現金」資助而已。 歸根究抵,公署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到底舉辦該活動是否符合諮委會希望促進建設社區和睦鄰關係的目標,若然符合目標,諮委會撥款資助主/協辦機構/團體舉辦該活動,並讓他們於以撥款支付的背幕及舞台上適當展示或簡單介紹機構/團體名稱,按常理公眾或邨民即使知道背幕及舞台是以公帑支付,也不一定質疑那樣是等同以公帑資助機構/團體作自我宣傳。相反,若房屋署或諮委會認為舉辦該活動根本不符目標,便不應以任何形式贊助團體/機構舉辦該活動。房屋署現時模稜兩可的贊助方式,公署認為不單會令欲舉辦社區活動的機構/團體無所適從,亦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爭拗。 公署認為,儘管本宗投訴不成立,但房屋署另有失當之處。公署尤其敦促房屋署重新檢討現時諮委會撥款資助機構/團體舉辦社區活動的政策,明確界定會及不會資助的範圍及相關規定(包括任何適當規限),並提供清晰理據,讓負責執行相關職務的職員(尤其是代表該署出任各屋邨諮委會主席的職員)、諮委會成員,以及希望獲資助舉辦活動的機構/團體清楚明白諮委會撥款的準則,避免再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

當局的回應

房屋署接納公署的建議。房屋署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執行諮委會相關工作的前線職員發出電郵,就審慎運用諮委會撥款及相關事宜,作出更詳盡的指引。 公署亦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書面回覆表示知悉房屋署已落實公署調查報告的建議,檢討諮委會撥款資助機構/團體舉辦社區活動的政策,並已向負責相關工作的職員發出更詳盡的指引,包括(a) 與諮委會合辦社區活動的機構/團體所作的帳目預算必須先經諮委會主席審批,並經諮委會同意; (b) 若諮委會主席經考慮相關情況(包括政治環境)後認為適合以諮委會撥款與某機構/團體合辦社區活動,應在有需要時徵詢其上級的意見。此外,在任何情況下,若屋邨辦事處沒有參與安排或管理該社區活動,則諮委會不應提供任何現金或類似形式的資助予該機構/團體;及(c) 合辦該社區活動機構/團體必須在所有宣傳品(包括舞台背幕)上清楚展示諮委會的名稱和標誌,並說明該活動是由諮委會資助。房屋署理解,禁止機構/團體在活動宣傳品上展示其名稱和標誌是不切實際的做法,但應嚴格禁止機構/團體在宣傳品上宣傳其形象或信念。職員應事先檢查活動宣傳品有否違反上述規定。 鑑此,公署對這宗個案的跟進工作已告結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