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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2064 不成立

1)延誤處理索取某圖書館閉路電視錄像記錄的要求;以及 2)無理拒絕提供閉路電視錄像記錄

政府覆文 · 年報2018 · 第 176 頁

背景

709. 投人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某公共圖書館使用館內電腦設施期間,將另一名讀者(甲先生)的袋子拋擲到地上。 為此,甲先生報警求助。投人與甲先生發生角,並舉起手提電話互相拍攝對方,圖書館數名職員介入勸阻。警員到場調查後,甲先生表示由於其袋中物品未有損,故不會投人提出檢控,但甲先生可自行決定是否投人提出民事索償。

710. 約兩星期後,投人康文署投事發當日圖書館一名職員曾對其使用不必要武力。康文署其後回覆投人,解釋當日的情況,但投人認為該署所言與事實不符,要求圖書館提供錄像記錄。

711. 對於投人的索取資料要求,康文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 2.6(c)段拒絕。該段註明如相關資料「是與已審結、終止或延緩的法律訟程序,或與引致或已可能引致法律程序(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訟程序)的調查有關」,部門可拒絕披露。投人認為該署的拒絕不合理。 康文署的回應

712. 康文署認為,由於投人有可能因毀他人財物,以及在圖書館內攝影及爭執而干犯刑事罪行,甲先生亦有可能對投人提出民事訟,即使警方經調查後決定不作檢控,或甲先生不展開民事索償,《守則》第 2.6(c)段仍然適用。

713. 再者,設置閉路電視監察系統的目的,是作場地管理及保安用途,被攝錄下來的錄像記錄,在任何情況下均須保密。假如需要進行事故調查,任何錄像記錄只會在獲授權允許下被提取及翻看。 訴專員的觀察涉及法律訴訟程序的資料 -《守則》第 2.6(c)段

714. 根據《守則》,部門可拒絕披露《守則》第 2部所列類別的資料。然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明,即使相關資料屬《守則》第 2部所列類別,亦非必須拒絕公開。因此,並非所有屬《守則》第 2.6(c)段的資料,政府均必須拒絕披露,而應具體考慮披露相關資料會否對任何人或調查造成損害,其可能性及造成的損害有多大。

715. 在這宗個案中,康文署並無提出披露該些資料會對任何人或調查造成損害,又或為何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因此,申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康文署憑藉《守則》第 2.6(c)段拒絕提供事涉錄像記錄的理由未夠充分。 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 -《守則》第 2.15段

716. 然而,公署留意到,事涉錄像記錄載有甲先生及圖書館多名職員的外貌,有關外貌屬甲先生及有關職員的個人資料。根據《守則》第 2.15段,若所索取的資料涉及其他人的個人私隱,可拒絕披露,除非披露這些資料符合蒐集資料的目的,或當事人同意或法例許可披露資料,又或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717. 在這宗個案中,投人發放有關資料,難以說成是符合場地管理及保安的目的,亦無資料顯示此舉已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康文署若其他人士發放事涉錄像記錄,或多或少會侵犯資料當事人的私隱,而公署亦看不到披露事涉錄像記錄有超過該等傷害或損害的公眾利益。此外,披露資料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718.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康文署可引用《守則》第 2.15段不公開事涉錄像記錄。

719. 整體而言,公署認為這宗投不成立,但康文署在引用《守則》的條文上另有缺失,故建議康文署加強對職員的培訓。

當局的回應

720. 康文署接納公署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康文署每半年會安排傳閱相關通告,提醒各同事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所須依循的程序和指引,並具體闡明《守則》的要點和需注意的地方。最近一次的傳閱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初進行。在傳閱時,康文署已特別提醒各同事需於《守則》規定的時限內處理有關要求。此外,在有需要時,康文署會將市民的要求轉介至較高級同事處理,以確保適時處理要求。 (b) 康文署一有定期舉辦《守則》簡報會,加強員工對《守則》和其《指引》規定的認識。部門最近一次的簡報會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舉行,康文署會持續為員工進行培訓。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