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葵涌公園發展計劃
背景
694. 投人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指該署拖延跟進「葵涌公園發展計劃」。
695. 審計署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的報告指出,康文署於二零零零年接管葵涌前醉酒灣堆填區,以進行「葵涌公園發展計劃」,但十三年來進展緩慢,只有一個佔地約 4公頃的單車場於二零零九年落成,餘下 23公頃的面積,一直沒有任何發展。
696. 根據報章報導,康文署回應審計報告指出,葵涌公園十三年來未有發展,是由於在二零零三至零九年,該署曾探討不同方案,但方案均超出建築署小型工程項目上限而無法展開。
697. 根據政府新聞公布,民政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回應議員提時表示,康文署將會委託建築署就堆填區上建造擬建設施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當有更具體的發展計劃時,康文署會進一步諮詢葵青區議會和當區居民。
698. 可是,直至二零一年一月,相關的技術可行性研究仍未完成。
699. 投人認為,自審計署完成報告至今已歷數年,「葵涌公園發展計劃」卻依然落成無期,題的癥結是康文署行事不合理地緩慢,造成延誤。作為當區居民,他感到受屈,遂於二零一年一月申專員公署(公署)投。 訴專員的觀察
700. 公署認為,康文署雖然是推動「葵涌公園發展計劃」的主事部門,但整項工程計劃的推展涉及多個程序,亦須配合政府內部以至葵青區議會及立法會的意見,並且留意葵涌公園用地的發展限制。在這情況下,工程計劃推展的快慢並非康文署獨自可以控制。
701. 表面看來,康文署是花了一段不短時間仍未能就氣體風險評估尋找到資金。然而,即使更早安排到進行氣體風險評估,仍是無法加快推展工程的步伐,因「葵涌公園發展計劃」原本並非優先處理項目,没有清晰的期限預計到何時可爭取到撥款施工。事實上,這項工程計劃是在施政報告納入為會於五年內推展的項目後,才有具體的推展時間表。
702. 從「葵涌公園發展計劃」的籌劃經過可見,康文署一直有就這項計劃在政府內部及與葵青區議會保持溝通,以進行施工前必須的工作,為施工作出準備。綜觀而言,並無證據顯示該署行事緩慢,令計劃有所延誤。
703. 不過,康文署在建築署告知後才知悉須為堆填區進行氣體風險評估,顯示康文署對有關要求認知不足。事實上,在停用的堆填區上作其他發展用途,醉酒灣不是第一個,對如何在這類土地上策劃發展及須注意事項 包括進行氣體風險評估 ,政府內部應有指引。若康文署事前與建築署或其他相關部門有充分溝通,應不會出現在建築署發出工程界定書後,才知悉尚未有撥款作氣體風險評估。
704.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這宗投不成立,但康文署另有缺失。
705. 公署建議,康文署應就日後如何跟進堆填區修復發展為公園或其他康體設施,以及進行氣體風險評估的安排,與建築署及其他相關部門商討,以釐定須依據的策劃程序;如有需要,應就此發出清晰部門指引。
當局的回應
706. 康文署接納建議,並會根據政府既定程序策劃及推展康體設施的基本工程項目。過程中,康文署會不時因應需要徵詢相關工務部門如建築署的意見。如用地涉及已修復堆填區,亦會徵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的意見。
707. 經康文署再次查詢後,環保署及建築署澄清了堆填氣體風險評估可分兩個階段進行一般應在確定擬建工程範圍或發出工程界定書後,因應擬議工程範圍,在技術可行性研究期間進行初步堆填氣體風險評估,從而完成技術可行性說明書;而詳細堆填氣體風險評估則可於詳細設計階段才進行。有關安排已列明於環保署制訂的《堆填氣體風險評估指南》內。
708. 葵涌公園已納入二零一年施政報告提出的體育及康樂設施五年計劃內,並已獲預留資源。民政事務局亦已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簽發修訂工程界定書,而建築署會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並在期間進行初步堆填氣體風險評估。康文署會繼續按政府既定程序推展葵涌公園的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