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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644 不成立

無理拒絕一項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239 頁

背景

955. 投訴人投訴水務署無理地拒絕其堂兄在某村興建丁屋的申請。

956. 投訴人是某村的原居民代表,他的堂兄(申請人)自十六年前開始申請興建丁屋,申請位置在「鄉村式發展擴展區」的某一地段。由於申請人年事已高及曾中風,申請工作一直由投訴人(作為堂弟及村長的身分)協助跟進。投訴人指,在二零一三年三月的某鄉事會年度村代表大會上,分區地政處總地政主任解釋,如把化糞池搬到「原有鄉村式發展區」內,可不用等到政府的排污渠建成後才可建屋。其後,投訴人成功在「原有鄉村式發展區」內,找到地方擺放化糞池,並獲有關地權人允許,申請人日後可在其土地就化糞池及喉管進行相關維修。據投訴人所知,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並不反對這申請。然而,水務署卻反對這申請,投訴人認為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957. 水務署現時的立場是按二零零二年與有關政策局與部門訂定的協議(二零零二協議)審批申請,所有「鄉村式發展擴展區」的丁屋建造工程只可在公共污水渠工程完成後展開。因此,即使丁屋的化糞池並非建於「鄉村式發展擴展區」內,該署亦會拒絕申請。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水務署根據二零零二協議的字眼拒絕這宗申請,並非無理。

958. 不過,由於多個相關部門一直有處理及回應這宗申請,申請人為這宗申請來回奔波多年,冀求能為困局打開缺口,但最終期望落空,投訴人的挫敗感可以理解。

959. 然而,水務署於二零零五年有條件同意申請,明顯沒有按二零零二協議的準則審批。公署認為,水務署不按準則審批,實屬不當。

960. 二零零二協議是政府各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包括當時的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環保署、水務署、渠務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共同訂定的協議。當區區議會作為市民一方的代表,具備諮詢角色,應會把協議的內容通知相關持份者。然而,各相關部門亦有責任確保受影響的市民,特別是受影響的村民,清楚知道該協議的詳情。在本案中可見,村民似乎並不完全掌握協議的具體限制。公署認為,水務署作為締約部門之一,有責任將有關情況向相關部門反映,並加強與各部門協調,確保受協議影響的村民能完全理解協議的詳情和限制,避免令村民為無實質效用的方案費煞思量。

961.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水務署另有缺失。

962. 申訴專員建議水務署與相關部門商討,可透過何種途徑,清楚向持份者發放及闡述二零零二協議的內容重點,確保持份者清晰掌握協議的詳情和限制。

當局的回應

963. 水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與有關地政處商討措施,向持份者發放及闡述二零零二協議的內容重點。有關地政處同意實施水務署的建議,在處理有關「鄉村式發展擴展區」的申請個案時,於初步回覆中加入「標準」段落,提供二零零二協議的資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