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014/1203 不成立

1) 就進行排污設備工程在憲報刊登收地計劃公告後,沒有視察收地範圍; 沒有把收地計劃公告註冊在投訴人土地的業權錄;以及 3)沒有向投訴人提供收地圖則

部門未註明 2015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83 頁

背景

715. 二零一一年,投訴人購入新界某地段的地下單位連花園(事涉物業)。

716.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地政總署通知投訴人政府須收回事涉物業的部分土地,以進行一項污水渠工程(事涉工程)。投訴人其後始知悉,政府其實早於二零零八年已刊憲就事涉工程建議收地。

717.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表示,他在購入事涉物業前已聘請律師查冊,但當時土地冊處(土處)的記錄並無顯示政府將會收回事涉物業的部分土地,因此他無從得知早於二零零八年已訂定的收地計劃。投訴人指地政總署沒有讓物業準買家獲得應有的資訊。

申訴專員的觀察

718. 有關部門實已遵照法例所訂的程序公布事涉工程及收地計劃的資料,以及把相關的「則及計劃」存放於土處供公眾查閱。從行政角度而言,地政總署在發放收地計劃的資料方面並無失當之處。事實上,在投訴人購入事涉物業時,公眾人士可在土處查閱該等資料。

719.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

720. 這宗事件反映,可能有部份律師在土處查冊時只集中查閱有關物業本身的土地登記冊紀錄,而不會同時查閱諸如本案擬收地的「則及計劃」,以致物業的準買家可能得不到該類資訊。 因此,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嘗試與香港律師會溝通,請該會考慮提示其會員日後留意。

當局的回應

72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致函香港律師會,請該會考慮提示其會員日後在土處查冊時須留意有關收地的「則及計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