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同一份手令重複要求進入投訴人的單位; 2) 沒有探究其他可能存在的滲水源頭;以及 3) 沒有向懷疑滲水單位的業主說明調查滲水個案的程序
背景
140.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投訴由食環署及屋宇署人員所組成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 聯辦處 。
141.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聯辦處就其住宅 事涉單位 對下的單位之滲水投訴向他發出「擬執行『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 通知書 ,要求他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或之前聯絡該處以安排該處職員到其住宅單位進行調查。其後,經投訴人同意,該處職員於其住宅單位進行了排水口色水測試,但未能確定滲水源頭。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聯辦處再次向他發出通知書,要求再進入其住宅單位調查,上述兩份通知書所夾附的是同一張「授權進入處所的手令」 入屋令 。
142. 投訴人指摘聯辦處: (a) 無理憑藉同一張入屋令重複要求進入其住宅單位調查及進行測試; (b) 沒有理會他指其單位對上之單位可能才是滲水源頭的說法 他所持的理據是:其住宅單位亦有出現滲水 ;以及(c) 沒有向他說明該處調查滲水問題的程序,尤其是完成各項測試會需時多久。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43. 聯辦處在二零一三年六月及二零一四年一月憑藉同一張有效的入屋令要求進入事涉單位進行調查,實有法理依據,並無不當。
144.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145. 從事件經過可見,聯辦處實非不理會事涉單位的滲水問題。資料顯示,該處曾六度致電投訴人相約到事涉單位覆檢色水測試結果,只是未能與他聯絡上。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146. 至於函件地址出錯的問題,聯辦處已向投訴人致歉,並提示職員改善。公署認為,該處已適切地跟進問題。 投訴點 c)
147. 公署認同,該處實難以就完成各項測試需時多久作確切估算。事實上,該處的調查程序只是分三階段,因此,投訴人無須過份擔心該處無了期進行測試。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148.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149. 聯辦處向事涉單位的業主解釋調查程序之做法,仍有可改進之處。按聯辦處的一般做法,在展開滲水調查時,該處會向投訴滲水人士派發《家居滲水簡易測試》小冊子,以說明滲水調查的程序,但不會向被指導致滲水單位的業主或住戶派發同樣資料。公署認為,向各方派發相同資料,有助增加了解和互信,加快處理的速度和提昇效果。申訴專員建議聯辦處在展開調查初期,不單向投訴人,亦向涉嫌滲漏的單位之業主或住戶派發有關滲水投訴處理程序的資料單張。
當局的回應
150. 聯辦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提醒職員必須嚴格遵守訂下的程序及指引。職員到投訴人單位進行調查前會先行郵寄一份「調查滲水的一般程序-樓宇業主 住戶須注意事項」的單張給予投訴人以說明滲水的調查程序。當職員到投訴人單位及涉嫌滲漏的單位進行調查時,亦會分別向投訴人及涉嫌滲漏單位的業主 住客派發有關單張,以及向他們解釋處理滲水投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