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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5290 部分成立

1) 沒有嚴格監控車輛使用某條緊急車輛通道的情況;以及 2) 沒有向投訴人作出實質回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62 頁

背景

627.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投訴房屋署,指毗鄰居者有其屋計劃屋苑 屋苑甲 的公共屋邨 屋邨乙 有一條緊急車輛通道(緊急通道 。她注意到,經常有車輛駛進及長時間停在緊急通道,除危及途人安全外,亦阻礙緊急車輛進出 阻塞問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她向屋邨乙的物業服務辦事處 管理處 及 1823投訴阻塞問題。管理處職員覆稱,已指派保安員駐守緊急通道,但車輛進入緊急通道後調頭離開是容許的。房屋署則未有明確回覆她。

628. 投訴人指摘房屋署: (a) 沒有嚴格規管使用緊急通道的車輛,以致出現阻塞問題;以及(b) 沒有具體回覆她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29. 雖然屋邨乙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由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處職員直接負責,但房屋署對屋邨乙的管理須負最終責任。公署認為,房屋署有限度容許車輛進入緊急通道及停不多於三十分,屬無可厚非,惟房屋署必須確保緊急通道經常暢通,以免阻礙緊急車輛的進出。

630. 從投訴人向公署投訴時提供的照片可見: (a) 多輛車輛所停的地點,並非緊急通道的上落客貨處,可能阻礙緊急車輛的進出; (b) 夜間仍有車輛停,而司機亦不知所踪;以及(c) 緊急通道出入囗的消防閘沒有上鎖,車輛可自由進出。

631. 雖然該些照片或未能顯示每天的情況,但在公署介入前,管理處的確只安排了保安員在緊急通道巡查而沒有安排保安員長期駐守緊急通道的出入口,此實已形成漏洞,讓車輛可擅自闖入並在保安員不察時違規停及阻塞緊急通道。猶幸公署介入後,房屋署已採取多項措施加強管理緊急通道。

632.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 投訴點 b)

633. 至於房屋署有否具體回覆投訴人的投訴,管理處實有代表房屋署一直與一名市民甲溝通,交代管理處的跟進行動。終於,管理處亦已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表房屋署 向市民甲具體匯跟進阻塞問題的情況。

634. 管理處在初步跟進過程中未能向投訴人匯結果,是可以理解的。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635. 總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36. 香港的法定語文為中、英文。然而,公署注意到,管理處在緊急通道入口張貼的告示卻只有中文並無英文,既未有顧及不中文的人士之需要,亦不符政府的語文政策。

637. 申訴專員敦促房屋署留意問題,務求在其轄下的屋邨全面推行雙語化。

當局的回應

638.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在緊急通道入口增加英文告示。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