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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4349 部分成立

1) 為採購化驗設備而進行的兩次招標程序欠妥善,並且作出不合理的決定,偏袒一名競投者;以及 2) 無理取消第一次招標程序,而沒有處理投訴人的不滿

政府覆文 · 年報2015 · 第 144 頁

背景

565. 投訴人是一家醫療設備供應商,投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為購置某項化驗設備,曾邀請不同供應商提交價單,其後發出大宗採購標書。投訴人對醫管局該兩次招標的主要投訴如下: (a) 醫管局的招標程序失當,容許該局人員透過不斷詢問有意競投者對招標文件的意見及對兩次招標的規格作出修改,不公平地訂立偏袒其中一名競投者的要求,藉此操控投標結果;以及(b) 當收到投訴人表達不的函件後,醫管局無理取消價程序,又沒有處理其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566. 醫管局就其需採購的設備訂定的技術要求涉及專業判斷。從行政角度而言,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認為該局在蒐集市場資訊和修訂招標規格方面,均已遵照《採購手冊》中訂明的恰當程序。在整個策過程中,醫管局內有多個單位參與,而兩次的採購規格分別由醫院甲及評審委員會擬備。在此情況下,公署難以相信有任何人能夠對有關規格作出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更改,以偏袒某一家供應商。

567. 公署沒有發現任何證據,顯示醫管局人員操控兩次採購程序的結果。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568. 公署亦留意到,醫管局按照《採購手冊》的規定以適當理由取消第一次的價程序,而在邀請價的過程中並沒有中途更改設備規格。然而,該局在通知投訴人關於取消價的函件中,確曾表示技術要求已更改。醫管局解釋,這是因為在價程序中收到的投標書均未能符合所有必要規格,因此不得不在其後的大宗採購標書中作出修訂。公署認為,有關函件的措詞欠準確及有誤導性,令人以為在第一次的價程序中有更改設備規格。

569. 此外,醫管局從沒有向投訴人清楚交代事件及提供實質答覆,實在不理想和欠妥善。即使醫管局經充分考慮後認為投訴並無理據支持,仍然應就各項投訴點作出具體回應。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570.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571. 申訴專員建議醫管局: (a) 檢討其處理涉及價和招標的投訴程序;以及(b) 確保所有在價和招標期間或之後的投訴得到妥善處理和回應。

當局的回應

572.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就價及招標事宜完成顧問檢討;以及(b) 制定正式程序以妥善處理對價及招標事宜的投訴和上訴管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