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理拒絕向公屋單位戶主的弟弟批予公屋戶籍,以致他無法長居該單位照顧該戶主; 2) 於編配單位時沒有計算戶主的照顧者的居住空間; 延誤處理戶主的特別調遷申請; 4) 延誤進行新編配單位的改裝工程;以及 5) 延誤處理戶主認購該單位的申請
背景
614. 投訴人的妹妹(甲士)因病需要使用輪椅,日常生活亦需要他人照顧,遂向房屋署申請批予其弟弟公屋戶籍,以及容許另一名照顧者(即投訴人)一起在其單位居住。此外,她申請特別調遷至投訴人所住屋邨(乙屋邨)內適合輪椅使用者的單位,以便獲得家人照顧。
615. 其後,甲士接納房屋署就其特別調遷申請所編配的單位(單位甲),並隨即要求該署改裝該單位,以方便她使用輪椅。 她又申請按「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認購該單位。然而,在改裝工程完成後數天而認購單位的手續尚未完成前,甲士不幸離。
616. 就甲士的上述各項申請,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投訴房屋署: (a) 無理拒絕向甲士的弟弟批予公屋戶籍; (b) 就甲士的特別調遷申請所編配的單位沒有計算照顧者的居住空間; (c) 延誤處理甲士的特別調遷申請; (d) 延誤進行單位甲的改裝工程;以及(e) 延誤處理甲士認購單位甲的申請。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及 b)
617. 房屋署按既定政策,拒絕批予甲士的弟弟公屋戶籍,並無行政失當。
618. 獲准「有條件暫住」的照顧者只可暫時居住在有關的公屋單位,他們既無公屋戶籍,亦沒有接受過資產或其他資格審查。 公署認為,房屋署在計算家庭居住密度時不考慮納入這類暫住人士,是確保公屋資源獲得公平分配的合理措施。
619. 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及 b)不成立。 投訴點 c)及 d)
620. 房屋署其實有適時跟進甲士的特別調遷申請。乙屋邨本就缺乏適合輪椅使用者的單位。故此,即使該署職員在更新電腦記錄時不曾出錯,亦難以為甲士編配合適的單位。此外,該署在單位甲的改裝工程方面亦沒有延誤。
621.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及 d)不成立。 投訴點 e)
622. 房屋署並無拖延處理甲士的認購申請。房屋署不接納投訴人的代購申請,乃按政策行事。
623. 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不成立。
624. 綜合以上所述,這宗投訴不成立。
625. 雖然如此,申訴專員敦促房屋署就更新公屋單位電腦資料的程序作出檢討,以免類似錯誤重現。
當局的回應
626.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完成改善在公屋租務管理電腦附屬系統上就新改建公屋單位的流程,優化措施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實施,並已向相關員工詳細講解。現時,房屋署職員在進行刪除或增加房屋單位時,電腦將會出現警告訊息,提醒員工小心檢視電腦內各項需輸入的資料,包括「環境因素」等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