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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304B 不成立

1) 在處理一宗關於兩個固定熟食檔的檔戶僭建簷篷的投訴時推卸責任;以及 沒有回應投訴人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19 頁

背景

62.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

63. 據投訴人所稱,某街道有兩個熟食排檔,有人在其上搭建了一排帳蓬。帳蓬阻礙牌檔的煮食油煙消散,影響投訴人於附近的店舖(帳篷問題)。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他就帳篷問題向食環署投訴,食環署把個案轉介屋宇署跟進,但屋宇署其後又把個案交回食環署處理,最終不了了之。

64. 二零一三年六月,投訴人經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再向食環署投訴,食環署承諾會於 0天內向他回覆。然而,他一直沒有收到該署的任何回應。

65. 投訴人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食環署與屋宇署互相推卸責任,沒有就帳篷問題採取適當行動;以及(b) 食環署沒有回覆他二零一三年六月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6. 於申訴專員公署的觀察所得及律政司的意見,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食環署當初把帳篷問題轉介屋宇署,雖然不一定是存心推卸責任,但食環署應同時研究本身可否援引《小販規例》第48條執法,而非延至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後才諮詢律政司。

67.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就食環署而言部分成立。

68. 屋宇署的不執法決定則有法理礎。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就屋宇署而言不成立。 投訴點 b)

69. 食環署確實沒有具體回覆投訴人的投訴,並已承認疏忽。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食環署的投訴點 b)成立。

70. 總言之,這宗投訴對食環署而言部分成立,對屋宇署而言不成立。

71.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 (a) 從速完成就帳篷問題的執法行動;以及(b) 留意其他地點的熟食牌檔有否類似問題,並一概依法處理。

當局的回應

7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跟進行動: (a) 由二零一四年一月至七月,食環署按法律意見的指示,引用《小販規例》第 8條,就違例搭建帳蓬共提出 1宗檢控,其中向涉事兩個排檔分別提出四宗及一宗檢控;及(b) 食環署已向有關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發出指引,如發現街上熟食牌檔有類似帳篷問題,應按法律意見依法處理。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