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3259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關於保存及提供升降機閉路電視錄像的要求
背景
601. 投訴人稱她在某公共屋邨的升降機內受傷,要求翻看閉路電視系統所拍的相關錄像。房屋署及屋邨管理公司最初以種種理由拒絕,後來承認錄像其實早已刪除。投訴人不房屋署的處理方式,認為有蓄意銷毀證據之嫌,遂向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602. 房屋署因應投訴人稱受傷而聯同管理公司及承辦商觀看相關錄像。他們認為無人受傷,明顯與投訴人所述有異。既然雙方對事實仍有爭議,房屋署卻任由系統把客觀證據自動刪除,實屬不智。
603. 公署認為,應否保存錄像需要考慮不同因素,由於涉及個人資料,更須小心處理。管理公司的判斷固然重要,但假如完全依賴個人判斷,則容易產生差異甚或如這宗個案中不智的定。
604. 此外,房屋署及管理公司向投訴人指出拒絕提供錄像的原則,並無不可,但亦應同時說明個案的實際情況。公署認為,只是提出種種原則,而不透露錄像早已刪除,做法絕不可取。
605. 房屋署有關閉路電視系統的現行指引不足,在處理這宗個案上亦欠妥善。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606. 申訴專員建議房屋署制定有關保存及銷毀公共屋邨閉路電視錄像的指引,讓職員跟從,以更佳及一致地處理類似事件。
當局的回應
607.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前綫職員發出指引,進一步闡述保存錄像方面的原則,以及列舉更多主要及常見必須保存錄像的情況,供職員遵從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