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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745 部分成立

1) 拒絕向有意在下次公開招標中競投某幅政府土地租約的投訴人披露該幅土地現行短期租約的租金;以及 過去多年一直與該幅政府土地的租戶延續短期租約,有礙公開競爭

政府覆文 · 年報2014 · 第 238 頁

背景

958.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地政處)。

959. 投訴人對地政處的投訴如下: (a) 投訴人擬競投租用某幅政府土地(土地甲),並要求地政處在截標前透露土地甲當時承租人所付的租金金額,以作投標參考,惟地政處以承租人不同意公開資料為由而拒絕投訴人的要求。投訴人指摘地政處的決定有違《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以及(b) 地政處在過去十多年沒有就土地甲的租用作公開招標,並已與上述承租人共續租約多次,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960. 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地政總署已審慎地徵詢法律意見,而所得意見是:土地甲的續租租金金額是地政總署為承租人所持有的資料,故屬《守則》所指的「第三者資料」。此外,一直以來,地政總署都沒向外披露同類短期租約續租的租金金額。因此,土地甲承租人希望地政總署不會披露續租土地甲的租金金額,屬合理期望。

961. 土地甲承租人已表示不同意地政處披露其續約的租金金額。地政處倘若強行向投訴人披露該租金資料,則必須具有凌駕性的公眾利益理由。姑勿論土地甲的續租租金金額是否毫無疑點地屬《守則》所指政府部門為第三者持有的資料,畢竟續租租金資料肯定與第三者(承租人)有關,而該第三者亦從未明示或暗示地政處可對外披露該資料,兼且事件也不涉及凌駕性的公眾利益問題,因此,地政總署決定不向投訴人披露該資料,是不無道理。

962. 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963. 雖然如此,政府土地本是公共資源,地政總署出租政府土地的收益,一如「賣地」的收入,大眾巿民理應有知情權,以在有機會投標時作參考資料,以及可監察租金是否在合理水平,防止承租人與地政總署職員私相授受。地政總署已同意檢視短期租約,在其中加入該署可公佈經調整的租金金額之相關條款。在加入相關條款後,承租人在簽約時已知悉及同意其後的租金金額將會被公佈。屆時該署若公佈該租金資料,亦不致違反《守則》,也不會再出現任何爭議。 投訴點 b)

964. 在二零零三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地政處在約每三年向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拓署)查詢後均獲覆土地甲將於三年內發展,因此按季續租予承租人,並每三年調整租金至巿值,而沒有將土地甲招標出租。

965. 申訴專員公署明白,土地甲的發展計劃開展期由原先的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多次延後至二零一六年中共十年,實非地政處所能控制及預計。然而,假若地政處並非待至約每三年才向土拓署查詢發展計劃的最新預計開展期,便有可能更早取得三年空檔將土地甲招標出租,透過價高者得,加政府收益,以及讓公眾可公平競爭租用政府土地。

966. 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967.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促請地政總署: (a) 將公佈短期租約的續約租金金額訂為恒常程序,方便公眾知悉及監察;及(b) 與土拓署研究改善通機制,務求盡早得知政府土地發展計劃最新的開展期,以決定土地應否以招標形式出租。

當局的回應

968.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地政總署已在新租約內加入條文,容許政府在無需徵求租戶的同意披露續約租金金額。另外,如地政處向現有租約租戶發出續約租金通知書時,會同時要求租戶同意容許政府無需徵求該租戶的同意下披露續約租金金額。在接獲查詢有關續約租金金額時,地政總署將會根據《守則》處理;以及(b) 地政總署已發出修訂指引,訂明分區地政處於安排重新招標有關土地時需要求工程部門確認不反對該招標的擬議租約年期。如工程部門反對該擬議的租約年期,現有短期租約將會續租予現有租戶。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以固定年期批出短期租約,其後定期(一般以較短租期)續租,即任何一方在每次租約期滿時可終止租約。地政處亦將會每年再徵詢工程部門以決定有關土地是否適合重新招標。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