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推卸責任,漠視投訴人的殘疾女兒的需要,拒絕安排她入住護理院舍
投訴內容
342. 投訴人的女兒(「甲小姐」)患有先天性肌肉萎縮症,日常起居要家人照顧。她在特殊學校就讀,智力發展正常。
343. 二零一零年九月,甲小姐年滿 15 歲,符合資格輪候社會福利署(「社署」)為弱智或肢體傷殘人士所提供的院舍住宿服務。學校社工於同年十月為她進行首次評,並於翌年四月為她申請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弱智護養服務」。醫管局以甲小姐並非嚴重智障為由而拒絕其申請。其後,社工為她申請醫管局的「一般療養服務」,但由於她要長期使用呼吸機,而該服務並沒有相關的設備,醫管局於是再一次拒絕其申請。
344. 二零一一年七月,學校社工為甲小姐進行第二次評,結果仍顯示她要醫管局的療養院服務。鑑於醫管局曾拒絕之前的申請,社工於是改為建議她申請社署的「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服務。可是,社署卻堅持她輪候醫管局的療養院服務。結果,社工決定不再為甲 提出申請。
345. 投訴人認為,自己及其他家人年事漸長,難以繼續為女兒提供適切照顧,加上女兒將屆成年,亟長期療養或護養服務,但社署和醫管局卻互相推卸責任,拒絕她的申請,漠視她的要。 社署及醫管局所提供的服務
346. 社署為 15 歲或以上不能獨立生活或家人無法給予充分照顧的殘疾人士提供一系列康復住宿服務,其中「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為他們提供最程度的起居和護理照顧服務。申請人必須先接受社工評,才可輪候有關服務,若他們要更程度的醫療護理,則應考慮申請醫管局轄下的療養院服務。
347. 醫管局提供的「弱智護養服務」,為嚴重或極度嚴重弱智的成年人提供綜合醫療、護養及復康服務。至於「一般療養服務」,對象主要是長者或殘疾人士,他們一般情況穩定,但長期臥床或完全依靠別人協助,以應付日常起居活動如沐浴、如廁、進食、移動等密集但非程度或複雜的護理。 社署的回應
348. 社署兩次皆按照社工評的所服務,建議為甲小姐申請醫管局的療養院服務。然而,社署職員並無察覺第二次評結果顯示的所服務(醫管局的療養院服務),與申請表上顯示的建議服務(即社署的「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服務)不同。及至二零一一年十月,個案經傳媒報道後,社署才知悉醫管局曾經拒絕甲小姐的申請。
349. 社署重申,甲小姐的護理要超逾了「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的服務範圍。 醫管局的回應
350. 甲小姐由於智力正常,故不符合資格接受醫管局的「弱智護養服務」,而「一般療養服務」則沒有照顧長期呼吸機使用者的設備。 況且,此類病人亦較容易受病菌感染及出現長期住院的併發症。
351. 此外,甲小姐身體狀況穩定,無即時入院接受護理。就投訴人擔憂女兒成年後得不到一如現時在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科所獲得的醫療護理,醫管局會為她制定醫療方案,確保她於成年後能得到適切護理。同時,醫院方面亦會透過醫務社工積極跟進她的福利要。
申訴專員的觀察
352. 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處理第二次評時,沒有留意社工已指出醫管局曾經拒絕甲小姐入住療養院的申請,而再次建議她申請該服務,實有疏忽,亦難免令投訴人認為社署推卸責任。此外,社工在九個月內兩度為甲小姐進行評,而評結果相同,社署理應先向社工深入了解問題所在,甚或主動聯絡醫管局,共同商討如何為甲小姐提供適當的住宿服務,而非再次建議她申請醫管局的療養院服務。
353.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社署的投訴成立。
354. 醫管局根據現有服務的性質及涵蓋範圍,拒絕甲小姐的申請,從行政角度而言,確實無可厚非。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醫管局的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355. 社署及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社署和醫管局曾於二零一一年十月舉行會議,並於同月與投訴人商討有關甲小姐的護理計劃。經商討後,醫管局會繼續跟進甲小姐的健康狀況,及為其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另一方面,社署亦已介紹及建議以社區為本的支援服務,供投訴人考慮。社署和醫管局會繼續保持緊密合作,跟進甲小姐的福利要,並共同探討適合甲小姐的長期護理安排; (b) 社署和醫管局已著手檢視現有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的服務,並正構共同服務計劃,加強支援嚴重殘疾人士及其照顧者;以及(c) 社署同意並一直要求職員須小心處理所有收集的資料,並會在處理殘疾人士申請護養服務時,按要聯絡轉介社工,以作澄清。由於這次事件顯示社署在有關評表格的記錄儲存方面有要改善,社署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起開始將所有評表格及相關資料的副本存檔,確保有關資料準確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