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沒有妥善處理熟食市場有檔戶霸佔公用桌椅的問題;以及 包庇霸佔公用桌椅的檔戶,以致投訴人無法經營,並且無理拒絕賠償他的損失
背景
169. 投訴人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開始租用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某熟食市場的檔位。不久,他向該署投訴市場內其他檔戶霸佔公用桌椅,只留一張桌供他的顧客使用。然而,食環署未有妥善處理他的投訴,以致問題持續。他指食環署包庇霸佔公用桌椅的檔戶,令他無法繼續經營,最終於翌年一月底結業。他要求食環署賠償損失,但遭無理拒絕。
170. 自二零零零年起,食環署在所有新落成的熟食市場提供公用桌椅。
171. 事涉熟食市場有 13個檔位。在訂立租約時,食環署已告知檔戶有關公用桌椅的安排,以及不可以在檔位以外的地方放置任何物。二零零八年年至二零一零年年,該署委聘某承辦商管理該熟食市場,其工作表現受該署監察。
172.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投訴人向該承辦商投訴有檔戶霸佔公用桌椅。承辦商告訴他市場內已張貼通告,提醒檔戶有關公用桌椅的安排。
173. 同年十二月底,投訴人通知食環署,他決定結業,並將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底終止租約。與此同時,該署及承辦商亦因應他向傳媒所提出的類似投訴,採取多項進行動,包括派發通告、張貼告示,以及加強巡查等。
174. 自二零零九年二月起(即租約終止後),投訴人多次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投訴食環署沒有妥善處理檔戶霸佔公用桌椅的問題,並要求該署退回租金作為賠償。三月至六月期間,食環署及承辦商多次巡查事涉熟食市場,發現有檔戶在公用桌椅及其他公用地方擺放雜物。 承辦商遂向有關檔戶發出口頭警告並再度張貼告示。其後的突擊巡查行動再沒有發現類似情況。
175. 申訴專員就這宗投訴展開調查後,食環署一名高級衞生督察曾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巡查事涉熟食市場,發現有檔戶佔用公用桌擺賣食,以及在沒有營業的檔位內擺放桌椅。該衞生督察即時向有關檔戶發出口頭警告,並要求承辦商進。
176. 食環署表示,檔戶可以「互相協調」如何使用公用桌椅,以方便顧客及便利經營。當接獲霸佔桌椅的投訴,食環署會即時處理。
177. 食環署拒絕投訴人的索償要求,是因為他已使用事涉檔位,而他在簽訂租約時亦已知悉有關公用桌椅的安排。
申訴專員的觀察
178. 申訴專員公署人員曾先後在二零一零年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三度於繁忙時間到事涉熟食市場視察,發現有以情況: (a) 有檔戶把碗碟、餐具及餐牌等放在他們檔位前的公用桌上,並向顧客表示若非光顧其熟食檔,不得使用該些桌; (b) 某檔戶在其檔位前的公用桌上擺賣其食;以及(c) 某檔戶在部分桌鋪上枱布,並擺放碗碟和餐具。
申訴專員的評論
179. 食環署一方面開宗明義推行公用桌椅制度,但另一方面卻容許檔戶「互相協調」使用桌椅。可見該署對於熟食市場的桌椅安排舉棋不定、模棱兩可。
180. 申訴專員的視察結果顯示,事涉熟食市場內有檔戶霸佔公用桌椅的情況確實存在,甚或已成積習。事涉熟食市場的公用桌椅制度可說是名存實亡,但食環署職員及承辦商卻長期「沒有發現」濫用的情況。事件顯示,該署過分依賴承辦商,未有盡力履行本身的管理責任。
181.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有關沒有妥善處理熟食市場內有檔戶霸佔公用桌椅問題的投訴點 a)成立。
182. 投訴人的檔位在開業數月後即結業,可能涉及多種原因,申訴專員未能確定是否因食環署管理不善所致。因此,申訴專員對有關包庇霸佔公用桌椅的檔戶,以致投訴人無法經營,並無理拒絕賠償他損失的投訴點 b)未有定論。
183. 總括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184. 食環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完成全面檢討熟食市場的公用桌椅制度。現時,食環署轄的 64個熟食心市場,有 45個繼續實施公共座位間安排。食環署認為有需要維持這項安排。為完善有關安排,食環署亦已採取列的加強措施: (a) 在租約加入針對性條款,打擊檔戶霸佔公用桌椅私用。有關條文詳情如..「熟食心及熟食市場的公共座位是供所有顧客共同使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佔用公共座位間作為其攤檔的專用座位間。」; (b) 在所有有關的熟食心市場座位間當眼處張貼告示,以提高檔戶和顧客對正確使用公用桌椅的警覺性,並可鼓勵舉報。有關告示內容如..「本熟食心熟食市場的公共座位是供所有顧客共同使用,並非為個別檔位而設。如任何人士發現有檔戶霸佔公共座位私用,請向食物環境衞生署舉報(熱線電話: 868 0000)。」;以及(c) 每當有熟食心市場的空置檔位租出時,場地管理人員會特別召集各新、舊檔戶舉行會議,提醒他們公共座位是供所有顧客共同使用,並非為個別檔位而設。
185. 其餘 19個熟食心市場內的檔戶則有個別指定的座位間。食環署經聽取有關檔戶的意見後,以及基於實際環境、便利檔戶與顧客的考慮,認為毋須在這些熟食心市場引入公共座位安排。
186.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提醒各分區管理層須緊密監察前線巡查人員的工作,以及加強調查及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