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應投訴人關於處女膜的狀況時,向她提供帶有誤導性的資料;以及 沒有應投訴人的要求,讓她到外間醫院檢查處女膜。
背景
86. 懲教署各院所均有衞生署的醫生駐診,為在人士提供醫療服務。根據懲教署的工作指引,若有在人士身體不適,管方會安排該在人士接受駐診醫生診視。院所醫生的主要職責是為在人士提供醫療服務,以確保在人士的健康。醫生在判斷在人士需否轉介往院所以外的醫院接受治療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根據醫學專業知識、病人的臨床情況及治療需要、能否在懲教院所的醫院獲得適當的治療等。若駐診醫生的專業判斷認為該在人士無法在院所獲得妥善治療,醫生可轉介該在人士到外間醫院,接受進一步檢查治療。
87. 一般而言,若有在人士懷疑因接受懲教署職員不當的陰道搜查以致處女膜破裂,衞生署駐診醫生會按該在人士的臨床情況而作出專業判斷和醫療建議。懲教署和衞生署均無特別指引訂明醫生應如何處理該種情況。從醫學角度,處女膜可能是天生不完整,又經常會因運動或意外導致撕裂,一般情況是很難確定原因。
88.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投訴人被法庭判刑後解返某懲教院所(「院所甲」) ,她在搜查室被懲教署職員甲搜身。事後投訴人聲稱,搜身前向職員甲表示她是處女。然而,職員甲卻對她進行陰道搜查。
89. 在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和三月十八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先後投訴懲教署和衞生署。申訴專員將投訴歸納為 6項投訴點;其首 4項指向懲教署,而餘 2項則指向衞生署。所有投訴的詳情如: (a)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投訴人從法庭回到懲教署轄的院所甲服刑,她在搜查室被職員甲搜身。搜身前,投訴人向職員甲聲稱她是處女,然而職員甲卻對她進行陰道搜查; (b) 投訴人指稱,職員甲對其進行搜查期間,沒有拉上搜查室的布簾,以致她在接受脫衣搜查時,其他在人士可以看到她; (c)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投訴人在院所甲向負責派藥的職員乙表示體痛楚,要求見醫生。然而,職員乙只給她止痛藥,並無替她登記見醫生; (d)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投訴人從院所甲調往另一懲教院所(「院所乙」)服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院所乙的駐院醫生承諾安排投訴人到外間醫院檢查。然而,直至十一月三十日,投訴人向太平紳士求助後,懲教署才安排她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某醫院檢查; (e)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向衞生署派駐院所甲的醫生(甲)求診時,告訴他職員甲對她進行陰道搜查一事,並問醫生(甲)她的處女膜有否破損。投訴人聲稱醫生(甲)只用電筒向其陰道照了一,說她的處女膜存在。投訴人聲稱即時和於翌日(九月二十二日)再見醫生(甲)時,曾兩度要求轉介到外間醫院,但均被醫生(甲)在沒有原因拒絕; (f)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投訴人被調往院所乙服刑。翌日,她到院所醫院見醫生(乙)時,告知醫生(乙)她懷疑懲教署職員甲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對她進行陰道搜查時弄破其處女膜,並要求到外間醫院作檢查,但遭醫生(乙)拒絕。 申訴專員的觀察–懲教署
90.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至 c)未有定論,而( )點則不成立。
91. 根據《監獄規則》第 9條,在人士在入獄時均須接受搜查。 醫生或獲醫生授權的指定人員,均可搜查在人士的直腸、鼻孔、耳孔及其身上任何其他外孔。法例亦訂明,搜查在人士時,須在適當顧及體統和自尊進行。此外,對在人士進行脫衣搜查時,不得讓其他在人士看到。
92.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投訴人聲稱職員甲對她進行陰道搜查。然而,根據懲教署記錄,由於投訴人聲稱是處女,職員甲只對投訴人進行肛門搜查。職員甲否認曾對投訴人進行陰道搜查。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投訴人因會陰疼痛和擔心其處女膜因九月十八日的搜查而破損等事宜到院所醫院求診。院所甲的駐診醫生(甲)在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為投訴人的陰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她的處女膜有殘缺,但沒有新損傷的痕跡。申訴專員沒有確切証據可證實職員甲有否對投訴人進行陰道搜查。因此,申訴專員不擬就投訴點 a)作出定論。
93. 據職員甲所述,她當天對投訴人進行搜查前,已拉上搜查室內小房間的布簾,搜查時只有她和投訴人在房內。兩位在同日被搜身的在人士則供稱,她們接受外孔搜查時,小房間的布簾並無拉上,她們亦可看見其他在人士在搜查室內被搜身。然而,該兩位在人士的供詞未能証實投訴人在接受搜查的那一刻,職員甲是否同樣沒有拉上布簾。因此,申訴專員亦不擬就投訴點 b)作出定論。然而,申訴專員認為,院所職員對在人士進行脫衣搜查時,甚有可能並非每次都妥善拉上布簾。懲教署應汲取經驗,督促職員嚴格執行既定的程序。懲教署表示,院所甲為加強搜查室的私隱度,已由二零一零年三月起把搜查室出入口的布簾改為推拉門,確保在人士在搜查室內被脫衣搜查時,不會在其他在人士目睹的情況進行。
94.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負責派藥的懲教署職員乙表示,當日她沒有派發止痛藥給投訴人,而投訴人亦並無向她提出因身體不適而要求見醫生。基於投訴人與職員乙的說法迥異,又缺乏獨立佐証,申訴專員不擬就投訴點 c)作出定論。
95.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投訴人向院所乙的醫生(乙)表示會陰持續痛楚,亦憂慮其處女膜可能在搜查時被弄破。醫生(乙)遂於同日轉介投訴人到某醫院的婦科就其會陰痛楚的情況排期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 該醫院把便條傳真至院所乙,預約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診。就排期需時問題,懲教署解釋,外間醫院的預約診症由有關醫院全權安排。懲教署並非在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太平紳士求助後才安排投訴人到外間醫院檢查。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不成立。 申訴專員的觀察–衞生署
96. 申訴專員認為,在人士懷疑處女膜因懲教署不當搜查導致破損,事關重大,對涉事懲教署職員也是極嚴重的指控,管方當時理應儘快認真徹底查明真相。醫生(甲)憑懲教署的記錄,便確信職員並無替投訴人進行陰道搜查,做法並不穩妥。投訴人既已提出處女膜並非完整的疑問,如有需要,醫生(甲)應立即於求診當天替她檢查,以確定其處女膜是否完整,以及是否新傷,醫生(甲)應即轉介投訴人到外間醫院作驗傷檢查。在翌日替她檢查時,醫生(甲)雖看見其處女膜並不完整,竟又不向投訴人作解釋。醫生(甲)解釋因考慮到一位女性是否處女是取決於她的心態和性經驗,所以他並沒有談及其處女膜的狀況,醫生(甲)考慮投訴人認為自己是處女的想法,而確認她仍是處女。申訴專員認為此解釋難以令人接受,醫生(甲)的做法可能是想令病人心理上好過一點,但申訴專員認為此做法剝奪了投訴人的知情權,有可能令人質疑他是否企圖使投訴人誤信其處女膜仍完整,從而不再追究事件。
97. 申訴專員也認為醫生面對投訴人及懲教署記錄和院所職員可能互相矛盾的說法時,應即時作醫學檢查,獨立客觀地判斷投訴人曾否因接受陰道搜查令處女膜破損。
98. 申訴專員亦認為,駐院所醫生不應單從治療需要的角度考慮在人士應否轉介外間醫院檢查。投訴人關注的重點並不是她的健康,醫生實應考慮其驗傷訴求。投訴人在事件未獲轉介外間醫院,申訴專員相信與衞生署駐院所醫生心態有關。
9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其處女膜在外孔搜查後是否完整極為著緊。事實上,投訴人亦曾鍥而不捨向醫生查究其處女膜有否破損。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就這點投訴的指稱可信性極高。
100. 申訴專員指投訴人兩次會見醫生(甲)時,均表示憂慮其處女膜在外孔搜查後可能有破損,並表示擔心自己仍否「處女」,顯示醫生(甲)並無就投訴人的憂慮作清晰回應,做法並不恰當。
101. 至於,投訴人有否向醫生(甲)提出到外間醫院檢查的要求,基於沒有任何正或反的獨立佐證,申訴專員實難以完全確定。不過,申訴專員認為此投訴點其實亦觸及醫生(甲)有否適切回應投訴人的憂慮。
102. 申訴專員認為醫生(乙)單憑投訴人的醫療記錄,便相信她只曾接受了肛門檢查,而未有為她檢查處女膜有否被弄破,實不妥善。然而,申訴專員同樣地難以完全確定投訴人有否向醫生(乙)提出到外間醫院檢查的要求。
當局的回應
103. 懲教署非常重視在人士的人身安全,如在人士受傷,不論其受傷位置(包括是否因外孔搜查而受傷)和程度如何,懲教署必定會以嚴謹態度即時處理和進。如事件涉及刑事成分,懲教署會報警處理。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已採取以進行動: (a) 懲教署已檢視所有院所的搜查室,並確認所有院所已備有足夠和合適設施,使職員搜查在人士時,不會被其他不獲授權人士目睹搜查過程,以保障在人士的私隱。懲教署亦不時提醒所有職員搜查時的正確程序,並須遵守有關的法例規定;以及(b) 懲教署有既定機制和程序,詳細為醫生及職員就如何處理在人士的受傷定出指引,並會不時檢討有關指引,以配合日常運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
104. 衞生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提醒駐懲教院所的醫護人員,若收到有關陰道搜查的投訴,須知會懲教署職員及向上級反映,衞生署並會配合懲教署就上述建議所作出的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