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一宗減刑呈請
背景
105. 投訴人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申訴專員投訴保安局。
106. 投訴人指曾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向行政長官提出減刑呈請,個案其後轉交保安局處理。由於數月後仍未有結果,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期望法院頒令行政長官立即釋出呈請結果。同月十五日,行政長官批准他減刑。
107. 投訴人認為,保安局延誤處理他的呈請,在他提出司法覆核後,才著手處理及建議行政長官減刑,以致他未能及早獲得減刑,於是要求覆檢個案。
108. 申訴專員得悉呈請的處理與律政司有很大關係,因此亦同時向律政司展開調查,並將律政司納入被投訴部門。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9. 申訴專員認為保安局在接獲投訴人的呈請後,確有盡快進,沒有拖延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約一個月後,除律政司以外,其他部門均已提供意見。至於律政司,由於負責處理投訴人個案的職員不諳文,須要翻譯後才能查閱包括投訴人的代表律師所撰寫的書面呈請(當提出許多錯綜複雜的事實性及法律性問題,共 124頁)、投訴人及其他犯人的文陳述書(共約 20頁),獄紀律聆訊的謄本,以及法院的判案書等,加上律政司亦須再次向懲教署查證資料,並就呈請的指稱作出調查、核實和評估,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律政司確有實際需要耗用相當時間作周詳審研。
110. 申訴專員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保安局或律政司延誤處理投訴人的呈請。雖然保安局用上了七個月處理投訴人的呈請,但並非因為保安局或律政司延誤處理,亦沒有延遲投訴人的釋放日期。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保安局及律政司的投訴均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111. 保安局及律政司均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
112. 保安局已與律政司及其他政府部門就目標時限達成共識,把一般目標時限訂於接獲轉介的呈請的六個月內。保安局負責的職員會密切監察各有關部門就減刑呈請的進行動,並適時以書面催辦。律政司會就獲轉介的減刑呈請個案盡快提供法律意見。若某些複雜個案需要超過六個月才能完成,保安局會在六個月時限完結前通知呈請人有關進度。律政司則會與保安局緊密聯繫及知會保安局有關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