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某宗食物投訴的調查後,沒有給予投訴人切的回覆
背景
159. 投訴人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舉報,她從超級市場購買的一罐午餐肉內有不明黑色物質。她懷疑該食物不衞生及不宜食用,要求該署進。
160. 食環署轄的食物安全心其後回覆她,表示「該黑色物體為兩塊黑色物質 ...含有蛋白質,而蛋白質為該食物的主要成分」,但沒有交代該罐午餐肉是否衞生及適宜食用。
161. 食環署表示,投訴人在舉報時並無表示懷疑事涉午餐肉不衞生及不宜食用。
162. 該署把投訴人所提供的食物樣本送交政府化驗所進行異物分析。化驗報告證實,該黑色物質含有蛋白質,而蛋白質為午餐肉的主要成分。食物安全心隨後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化驗的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163. 對於投訴人在舉報時有否向職員表示懷疑午餐肉不衞生及不宜食用,她與食環署的說法異。由於缺乏客觀佐證,申訴專員無從判斷。
164. 儘管如此,市民向食環署舉報,期望該署在完成調查後告訴他們食物是否可供安全食用,則是不言而喻的。
165. 然而,食環署卻以投訴人沒有表示懷疑該午餐肉不適宜食用為由,在給她的覆函只交代該黑色物質午餐肉同樣含有蛋白質,而沒有說明黑色物質是否異物,以及該罐午餐肉究竟是否適宜食用。 該署的辦事方式實屬粗疏。
166. 此外,就該午餐肉是否適宜食用的問題,食物安全心在申訴專員介入後進行了其他化驗,才能得出全面的結論。顯然,該署當初對該食物樣本所進行的異物分析有不足之處。
167.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168. 食環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全部建議。該署已完成對食物涉嫌有異物個案的測試目的及範圍的檢討,並在現行的工作指引新增以的工作程序: (a) 在決定被投訴食物樣本的分析目的和測試項目時,食環署會考慮投訴的性質、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及食物安全問題後才決定測試方式,將有關食物樣本送往政府化驗所、防治蟲鼠事務諮詢組或衞生署轄的公共衞生化驗服務處分別測試異物的性質、老鼠昆蟲或微生物。如有需要,食環署人員亦會諮詢其高級化驗師(食物化驗)或風險評估組主管的專業意見,以便考慮其他測試的安排。 (b) 為使投訴人充份了解其個案的進度,在收到食物樣本的測試結果後,食環署人員會盡快給予投訴人口頭回覆,解釋有關測試結果的詳情及食物是否可以安全食用,並會於收到測試結果後 21天內以書面回覆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