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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3854 成立

a) 沒有就某業主立案法團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而拆除搭建物的違規行為採取行動;以及 b) 沒有妥善答覆投訴人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11 頁

背景

23. 投訴人是某屋苑某單位的業主。二零零八年,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為屋苑安排大型維修工程,其間,法團所委聘的承建商將樓宇外牆的晾衣架全部拆除,包括投訴人單位的晾衣架。

24. 投訴人指出,既然大廈圖則載列了晾衣架,法團實不應未經他及其他業主的同意,便將晾衣架拆除。他遂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去信屋宇署投訴。

25. 投訴人不滿該署的解釋,並指責該署: (a) 容許法團擅自拆去晾衣架;以及(b) 未有回應他有關法團在拆去晾衣架後,須否向該署提交修訂圖則的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 申訴專員留意到,屋宇署一方面確認事涉拆除晾衣架工程須事先得到該署批准,否則屬於違例;另一方面卻未有採取行動以糾正違例情況,使法例的規定形同虛設。再者,在晾衣架被拆除後,該署既然確定該工程並沒有構成危險或違反其他規定,但卻沒有機制讓該工程可透過修訂圖則得到該署的認可。這不理想的情況是現行法例及政策所造成的。

27. 申訴專員知悉當局已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並將於二零一零年內實施。屆時進行工程所需的程序將更合理、便捷,並可避免上述的情況。

28. 不過,就本案而言,基於晾衣架並非法定的必須設施,將之拆去後亦沒有構成危險或違反其他規定,屋宇署從實際角度考慮,不會要求業主將之還原,亦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只會記錄在案;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未可厚非。

29. 雖然屋宇署的做法等同容忍該工程,但當不涉行政失當。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30. 至於投訴點 b),投訴人的查詢簡單直接不過,但屋宇署在回覆他時,竟稱業主無須就該類工程提交圖則,這與法例的規定大相逕庭。

31. 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給投訴人的覆函不僅有欠準確清晰,以致他需反覆追問,更有誤導之嫌。

32.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當局的回應

33. 屋宇署已提醒職員在處理市民的查詢投訴時,應充分理解查詢投訴的重點,回覆時務必切題、準確、清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