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向法庭申請延期審理一宗食物投訴個案,以致投訴人的女兒失去出庭作的權利
背景
149. 二零零八年六月,投訴人的女兒在學校附近某快餐店購買了一個飯盒,竟發現飯盒內有死老鼠。學校代她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該署經調查後,決定提出檢控。然而,投訴人的女兒在法庭聆訊當天要參加公開考試,故此無法出庭作證。
150. 二零零九年四月,投訴人的女兒口頭要求延期聆訊,聯絡她的食環署衞生督察(「督察甲」)表示她須提交書面聲明及證明文件,以便他向法庭申請延期審訊。同年五月,督察甲致電投訴人,表示法庭聆訊與其女兒參加公開考試的時間其實並無衝突,因此並非不出庭作證的合理理由。投訴人的女兒遂依他的指示提交聲明,表示為免影響考試情緒,故此改為不願意出庭作證。
151. 督察甲在收到其聲明後,仍多次致電投訴人,查詢其女兒是否不能出庭,並表示如不出庭作證可能會被檢控。最後,食環署不但沒有向法庭申請延期審訊,反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快餐店負責人。投訴人的女兒不僅因此無法出庭作證,被指故意避出庭。投訴人認為,食環署毫不體諒其女兒的情況,在事件處理失當。
152. 督察甲在接到食物投訴後,曾向投訴人的女兒錄取口供,當時她同意出庭作證。二零零九年四月,她通知食環署,由於要參加公開考試,故此不能出庭,並要求延期審訊。但是,她只提交了書面聲明而沒有夾附相關的證明文件。督察甲其後透過學校得悉考試時間為午六時,而由於聆訊是在上午進行,故認為在時間上並無衝突。他遂於五月再向投訴人查詢其女兒的意向,得悉她決定不會在聆訊當天出庭作證,但再次口頭要求他申請延期審訊。可是,她隨後在書面聲明只表示不願意出庭,卻沒有要求改期聆訊。鑑於投訴人的女兒是案件的關鍵證人,她不出庭作證,指控便難以成立,食環署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終結這宗個案。
153. 督察甲否認曾向投訴人的女兒表示參加考試不是缺席出庭作證的合理理由,亦沒有要她提交有誤導成分的聲明。由於她先前確曾同意出庭作證,故此,他要求她澄清意向,並提醒她無故缺席聆訊可被處,是恰當的做法。
154. 食環署認為其職員已按照既定程序和指引,恰當地處理這宗個案,但他們仍須注意與市民溝通的技巧。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5. 投訴人的女兒雖然沒有以書面要求更改審訊日期,但在二零零九年四月的聲明已寫明「願意出庭作供」,只因考試而未能出庭。 況,她亦確實於四月及五月兩度口頭要求督察甲申請改期審訊,其意向實在非常清晰。事實上,法庭並無規定證人必須以書面提出這類申請,提出申請的責任是在食環署。督察甲收到證人於五月提交的聲明後即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令人覺得他不願意協助證人出庭作證,只求了事,亦難免使人懷疑該署採取檢控行動的決心。
156. 要求學生在考試當天應考前出庭作證,確實會對考生構成心理力。督察甲僅僅基於考試時間和聆訊時間沒有衝突,便認為證人可以出庭作證,是沒有考慮到其實際情況,不通情理。
157. 整體而言,食環署沒有切實執行檢控職務,亦沒有為證人着想。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158. 食環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採取以進行動: (a) 食環署訓練組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安排食物投訴小組人員參加專業培訓,改善他們的溝通技巧,同時亦加強他們了解本身作為執法人員的職責,以盡力協助法庭找出案件的真相。 (b) 該署會定期給員工傳閱有關處理食物投訴的工作指引以及相關的指令,並會密切監察他們的工作表現;以及(c) 食環署會在有需要時安排複修課程,以確保員工在執行職務時保障公眾利益和維護社會公義,並向市民提供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