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僭建物的投訴
背景
14. 二零零六年八月,投訴人向屋宇署投訴某大廈一個單位內正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翌年五月,該署確定事涉單位有違例建築物(僭建物),但一直沒有採取執法行動。及至二零零八年八月,屋宇署表示,由於該僭建物是舊有,故該署不會即時取締。投訴人指責該署辦事延誤及不負責任。
15.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2條,屋宇署人員可進入任何處所視察。但是,按照該署的指引,假如經三度嘗試仍未能成功進入有關處所視察,而又沒有發現必須即時取締的僭建物,該署便會暫停進個案。
16. 二零零六年八月,投訴人首次向屋宇署投訴事涉單位在進行僭建工程。其後至二零零八年十月期間,投訴人繼續向該署投訴,並指事涉僭建物伸延出大廈的天井位置。該署委聘的顧問公司曾多次派員前往視察,但由於未能進入事涉單位,故只能從外圍觀察,確定天井位置有僭建物。職員多次留便條,請單位的業主或佔用人聯絡他們,以便入內視察,不過對方並無回覆。
17. 屋宇署亦曾於二零零七年五月翻查有關大廈的記錄,發現事涉單位的天井外早於一九八零年已有一較小的僭建物,但無法由此推斷於較早前視察所見的較大僭建物是否新建。該署最終於二零零八年八月經重新評估後決定,由於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事涉僭建物是新建的,故不能按既定政策將之納入「須優先處理」類別而即時取締。屋宇署一直有告知投訴人個案的進展。
18.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顧問公司的職員在投訴人安排進入事涉單位層的單位內視察,發現事涉僭建物的底部有銹蝕情況,但仍未能確定該僭建物是否早已存在。不過,由於同時發現該大廈另有其他僭建物,故屋宇署於翌年九月決定把整幢大廈納入每年的「大規模清拆僭建物」行動,預計於二零一零年把該大廈所有僭建物一併取締。
申訴專員的觀察
19. 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人員應積極進投訴個案及搜集證據,確定所涉僭建物或正進行的工程不會危及樓宇結構,才決定暫停行動,而不應單憑在外圍觀察便斷定有關的僭建物毋須優先取締。
20. 屋宇署在處理這宗個案的過程一直十分被動。單位業主佔用人拒絕合作,該署便手無策,經投訴人多番投訴後才翻查舊記錄,又在他安排才能近距離視察僭建物,最後決定納入大規模清拆行動。該署的行動歷時逾三載,難免令人覺得辦事延誤及怠。
21.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22.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修訂調查舉報僭建物的內部指引,訂明職員若無法進入事涉處所,須視察該處所的周圍,並從鄰近處所進行觀察,盡可能蒐集全面的環境證據,以評估有關建築物是否舊有及是否結構安全,才決定應否暫停進個案。此外,政府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