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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176 不成立

延誤處理一宗食物投訴個案的檢控工作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39 頁

背景

141. 投訴人為一間快餐店的負責人。二零零八年六月,她因涉嫌售賣含老鼠殘餘部份的外賣飯盒予一名學生,被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檢控。二零零九年三月,投訴人出庭應訊並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六月審訊。

142. 同年一月至三月期間,投訴人指食環署職員曾兩次致電威嚇投訴人,要求她承認控罪。同年五月,投訴人收到食環署通知,指該署已決定不提出證供起訴她,但她仍須依期出庭應訊。據悉,食環署不起訴她,是由於事涉學生因考試而不肯出庭作證。

143. 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無理檢控她,拖延處理個案,令事件擾攘近一年,對她造成很大的精神困擾,更導致她的快餐店結業。她認為食環署若證據充分,可要求押後審訊,毋須因事涉學生須出席考試不能出庭而決定不檢控她。她感到受屈,遂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法庭程序

144. 申訴專員指出,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在香港任何法庭展開或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包括是否為任何罪行檢控任何人的決定,屬於不受申訴專員調查的行動。因此,申訴專員無權調查食環署向投訴人採取檢控行動的決定,也不會評論檢控是否無理。此外,法庭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六日發出傳票起已展開法律程序,此後押後案件的決定及聆訊日期的編排,全屬法庭程序,申訴專員無權干預。 威嚇投訴人

145. 投訴人指食環署職員曾於二零零九年一月至三月期間致電威嚇投訴人,要求她承認控罪,有關職員已否認其事。無論如何,事件涉及妨礙司法公正,屬刑事罪行,申訴專員不宜介入。若投訴人有具體實證,應報警求助。 拖延處理個案

146. 整體而言,食環署已按照既定政策及指引調查此宗食物投訴個案,並在六個月的檢控時限內,提出檢控。不過,在調查期間,食環署職員在交收檔案上確有未盡善之處。申訴專員認為,雖然案件調查進度並未因此而受到嚴重影響,然而,職員必須審慎和適時處理每宗檢控個案,絕不能掉以輕心,以免妨礙法律程序的進行,或引起涉案人士的焦慮和不安。

147. 對於投訴人指食環署拖延處理,令事件擾攘近一年,查實個案本訂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審訊,惟投訴人於當日缺席聆訊,法庭才將案件延期至三月十七日答辯。投訴人於答辯當日否認控罪,法庭再將案件押後至六月二日進行審訊。雖然該署其後不提證供起訴,投訴人仍需於六月二日出庭。這全是法庭處理案件的一貫法律程序,與食環署無關。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148. 食環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該署已將改善了的文件派遞程序納入部門的工作指引,並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透過電郵發出予所有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職員遵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