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該署人員行為不當的投訴
背景
4. 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致電 1823熱線投訴,表示當他和他的女朋友遛狗時,一名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作勢踢向他的狗隻,並向同事表示因狗隻沒有咬他而感到失望,否則他可藉此取得數千元。該名漁護署人員不知道投訴人能說廣東話。
5. 在調查過程,投訴人建議進行列隊認人程序,以認出被指的漁護署人員。由於漁護署拒絕投訴人的建議,投訴人於是拒絕錄取供詞。漁護署在進一步調查後,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訴人,表示調查已完結,及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對有關漁護署人員的投訴屬實。
6. 其後,投訴人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和八月去信申訴專員投訴被指的漁護署職員行為不當、漁護署就行為不當投訴進行的調查有欠妥善,以及在不合理的情況向第三者披露他的投訴。申訴專員接納投訴,並決定全面調查上述個案。
7. 申訴專員檢視漁護署提供的所有資料後,曾往事發地點實地視察,並與投訴人兩名鄰居會面。該兩名鄰居牽涉一宗與本個案有關的狗咬人事件。
8. 由於申訴專員調查個案時發現其他資料,因此,漁護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委派一隊獨立的調查人員再調查投訴人的個案。
申訴專員的觀察
9. 申訴專員觀察到,漁護署初步調查小組在處理投訴人就其職員行為不當的投訴時有以不足之處: (a) 調查小組錯誤理解投訴人一位鄰居的供詞; (b) 調查小組沒有求證 1823熱線向漁護署傳達的資料與投訴人向漁護署提供的資料之間的差異; (c) 調查小組應可採用其他認人方式,讓投訴人辨認被指的人員;以及(d) 調查小組調查與個案無關的事宜。
10. 因為沒有第三者作證,申訴專員並無具體證據可以確立被指的漁護署職員涉嫌行為不當。不過,基於漁護署初步調查小組在調查時有上述不足之處,申訴專員認為漁護署初步調查小組太快結案。
11. 申訴專員認為漁護署解釋向投訴人的鄰居查詢投訴人的背景的理由,並無說服力。因此,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漁護署人員在無必要的情況向第三者透露投訴人的資料。
12. 基於所得資料,申訴專員的結論是投訴漁護署的個案成立。
當局的回應
13. 漁護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行動: (a) 漁護署已完成重新調查投訴人提出的投訴,並在二零一一年一月把有關結果通知投訴人及申訴專員。 (b) 漁護署已檢討部門處理投訴的程序,並提醒主管人員在調查投訴期間須密切監察調查進度,並指導及監督人員處理投訴的工作。 (c) 漁護署自二零一零年開始,已在各動物管理心為職員舉辦一系列優質服務工作坊,提醒職員在接觸市民時必須時刻表現專業,行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