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監管某街市的承包商,以致在差餉評估方面出現混亂
背景
156. 投訴人向房屋署的街市承包商租用某公共屋邨街市的若干檔位,數年來一直透該承包商繳付差餉。後來,投訴人發現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 根本未有為有關檔位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此懷疑承包商中飽私囊。
157.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a) 差估署有核實承包商提交作評估應課差餉租值之用的物業詳情申報表;及(b) 房屋署有監察承包商提交物業詳情申報表。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8. 根據房屋署與承包商簽訂的租約,該署按月向承包商收取整個街市的差餉,然後交予差估署。在差估署完成所有檔位的應課差餉租值評估前,房屋署會向承包商收取相等於租金 5%的款項,作為所有檔位 包括空置的檔位 的「臨時差餉」。待差估署完成評估後,房屋署便會計算實際應繳差餉與「臨時差餉」的差額,並與承包商作結算。其時所有檔位租戶均已向承包商繳付所須分擔的「臨時差餉」。
159. 差估署於數年前次評估事街市的應課差餉租值時,空置的檔位不包括在內。其後,部份空置的檔位租出,但差估署卻有為它們進行評估,故此房屋署所繳交的差餉,其實並不包括那些檔位。
160. 差估署在接到投訴後,立即派員進行差餉評估。但是,其中約 40萬元的差餉已徵收時限,此該署無法追收。
161. 差估署在完成街市檔位的次評估後,曾將空置的檔位記錄在案,打算隨後再作評估。然而,處理檔案的職員有按時呈閱有關個案以作重估,而該署亦未有從承包商每年提交的物業詳情申報表中察覺部分檔位其實尚未評估應課差餉租值。
162. 由於差估署辦事疏忽,此有關該署的投訴成立。
163. 承包商並無侵吞投訴人所繳付的差餉,而事實上,在差估署進行評估後,多付的差餉已退回投訴人。
164.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有關對房屋署的指控並無根據。由於承包商是直接把物業詳情申報表提交差估署,房屋署實無從監察承包商提交申報表。不,房屋署大可從差估署每季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所附的資料知悉箇中情況。
165. 此,對房屋署的投訴雖不成立,但該署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166.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就新物業差餉/地租事宜發出新指引,提示職員接收新物業後應立刻通知差估署估值。若發出通知六個月尚未接到差餉 地租估值,必須向差估署查詢,並每兩個月檢討進度直至有差餉 地租估值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