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批出傷殘津貼給受惠人之前,不當地停止向他發放高齡津貼;以及 b)誤把受惠人的入院日期當作逝世日期,並自當天起停止向其發放傷殘津貼
背景
270. 投訴人的父親 「 先生」 原為高額高齡津貼受惠人。 先生於二零零七年十月獲精神科診所社工推薦申領高額傷殘津貼。由於醫生評定 A先生的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故投訴人擔當受委人,代為處理申請事宜。
271.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會福利署 「社署」 停止向 A先生發放高額高齡津貼。至於高額傷殘津貼申請,則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才獲批准,但獲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投訴人在三月收到 A先生的高額傷殘津貼。
272. 其間, 先生病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入院,至三月七日不幸病逝。投訴人於三月十日告知社署 A先生已去世。數後,投訴人接到社署的信,表示 A先生已去世,該署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停止向他發放高額傷殘津貼。
273. 投訴人於是投訴社署: (a) 在向 A先生批出高額傷殘津貼前,不當地停止發放高額高齡津貼,罔顧其經濟需要;以及(b) 職員處事草率,錯誤地將 A先生的入院日期當作離世日期,並自當日起停止向其發放高額傷殘津貼。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4. 關於 a)項投訴,投訴人以為社署只為 A先生申請高額傷殘津貼,便停止向其發放高額高齡津貼。但事實上,社署是醫生證實 A先生不適宜親自處理其福利金而停止向他發放津貼,然後委任受委人,以確保 A先生縱使不能親自處理其福利金,仍能在該署認可的受委人協助下,受惠於其福利金。申訴專員認為社署的安排是審慎和合理的,此投訴 a)項不成立。
275. 然而,申訴專員注意到, 先生高額傷殘津貼的審批頗為緩慢。 雖然委任受委人需時,而上述兩項津貼原非為解決經濟困難而設,但社署理應考慮到津貼對年邁長者的重要性而盡量縮短停發舊有津貼與發放新津貼之間的「真空期」。
276. 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處理這類個案時,理應盡快委任受委人,以及在委任受委人後從速發放新津貼,以免申請人及其家人久候。從這角度來看,社署在處理申請的程中確有可改善的地方。
277. 關於 b)項投訴,社署並有將 A先生的入院日期誤當成他的去世日期。該署之所以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向 A先生「停發」傷殘津貼,並非為誤以為該日是 A先生去世之日,而是為按規定,「停發」津貼日須為受惠人去世日期的付款月 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三月二十六日 的。
278. 再者,上述的「停發」並非等於 A先生於該付款月內應得的津貼不會發放。由於 A先生在該付款月的發放津貼日 即三月十四日 前已離世,社署不會將該筆傷殘津貼直接發放至受委人的銀行戶口。 先生的家屬可循辦理其遺產的途徑,向社署申請領回該筆津貼。
279. 申訴專員同意事的職員並有出錯,或混淆 A先生的入院及離世日期。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 b)項不成立。
280. 然而,申訴專員認為事的職員有清晰詳盡地向投訴人說明程序。社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向投訴人發出的「停發高額傷殘津貼通知書」 「通知書」 亦只是說「由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停發 A先生的高額傷殘津貼」,而理由是「申請人去世」。投訴人自然不滿,這亦是引發投訴 b)項的主。
281. 申訴專員認為,但凡通知書的內容都必須清晰易明。否則,便難以稱之為「通知」書。通知書上的查詢電話號碼,亦只能視作聊勝於無。 而且,假如解說清楚,則可省卻申請人焦慮,以及署方人員事後多作辯解。對於上述通知書語意不清的問題,社署將研究改善的方案。
282. 總而言之,投訴人的兩點投訴均不成立,但社署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283. 社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社署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舉行之有關社會保障辦事處的職員會議上再次提醒相關員工,處理需要委任受委人的個案時,必須從速辦理,確保能適時發放有關的津貼。社署亦已提醒各辦事處,必須以謹慎的態度,密切及適時地跟進有關委任受委人的個案; (b) 有關修訂由電腦系統自動印發供各辦事處劃一使用的通知書方面,社署決定採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將有關的語句修訂為「申請人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津貼;本辦事處急需絡申請人的親友,以便安排代辦申請手續」;及(c) 另外,社署在檢討情況後,已改善工作程序,安排津貼在申請人去世日期後的翌月才停止發放,避免發生申請人仍在世期間而津貼被停發或由於其他理由停發津貼所引起的不滿。在對電腦系統作調校後,上述安排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