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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要求投訴人繳付額外場租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28 頁

背景

103. 投訴人指稱,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已繳交租用中西區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下堅地城社區綜合大樓活動室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份的租場費,可是,設施管理公司職員在二零零八一月十四日通知投訴人租場費於一月已調整,她須要補交該月租場費的差額。投訴人認為,民政處有預先通知會調整租場費是行政失當,更無理向她追收差額。

申訴專員的觀察

104. 在這宗個案中,有關的租用設施指南或申請表均有向投訴人指出場租日後可能會上調而她須補交差額。設施管理公司的職員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中的口頭通知並不確切,不能視作設施管理公司與投訴人之間的協議。在投訴人簽署申請表及繳交場租後,合約已屬落實。民政處後來要求她補交場租差額,絕對不公平,亦無法理依據。

105. 此外,民政處的改善措施亦未見妥當。儘管民政處在申請人簽署申請表前,會正式通知他們,若日後場租上調,他們須補交差額,但在民政處向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中,上調的幅度或準則一律欠奉。此,租場者根本上無從估計未來的經濟負擔;如此合約,不能說是公平。

106. 申訴專員認為,民政處追收場租差額其實是費時失事,多此一舉,且無充份法理依據。申訴專員建議民政事務總署將問題簡化,全面取消補交差額的要求。

107. 換句話說,申請人若在政府正式宣佈實施新收費前已遞交申請表及繳付場租,日後應毋須補交場租差額。

108. 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個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109. 民政事務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同意取消要求租用者補交場地租金差額的做法,以及決定不會向投訴人追收差額。民政事務總署已檢視在有關時段內租用場地申請,對於相類個案 即租用者事前有清楚獲得通知可能需要補交租金差額 ,民政事務總署會適當跟進及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