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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234 成立

沒有採取執法行動,取締某大廈天台上有人無牌飼養鴿子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25 頁

背景

96. 為減低爆發禽流感的風險,政府於二零零六年初獲立法通全面禁止市民散養家禽。市民如欲繼續飼養鴿子,必須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 申請「動物/禽鳥展覽牌照」。漁護署會派員巡查,如證實鴿籠符合發牌要求,亦無違反任何建築或土地的法例,並不構成滋擾,便會考慮發牌。

97. 二零零六年初,一名投訴人向多個部門投訴,有人在其土瓜灣處所附近一座大廈的臺飼養白鴿。根據調查所得,該等白鴿屬於大廈頂樓單位及臺的住戶,而該住戶當時正向漁護署申請展覽牌照,並已特製專用鴿籠飼養白鴿。漁護署及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的視察顯示,有關地方的衞生情況令人滿意,而附近一帶亦未有發現白鴿排泄物,惟白鴿擁有人的申請其後在二零零七年二月被當局拒絕,理由是屋宇署認為位於該大廈臺的鴿籠屬於違例建築工程。該白鴿擁有人其後進行鴿籠修正工程並再次申請牌照,但於二零零八年六月再被當局以同樣理由拒絕。其後,漁護署於二零零八年十月發出豁免許可證,准許該白鴿擁有人在其單位內飼養白鴿。然而,由於該白鴿擁有人在許可證發出日期前被當局發現飼養白鴿,環保署此就其違反《廢物處置條例》( 第 354章而予以檢控,而該人最後在禽畜廢物禁制區飼養禽畜被法院於二零零八年十月罰款 500元。

申訴專員的觀察

98. 在處理此投訴的程中,申訴專員認為環保署有以下不足之處: (a) 欠缺清晣指引:於收到漁護署二零零七年二月的轉介後,超兩個月才作次巡查。 (b) 搜集證據欠積極: (i) 在多次突擊巡查均未能進入有關大廈的台後,仍僅依靠照相機作遠距離觀察,並未考慮帶同望遠鏡或其他輔助器材以搜集更清晰確實的違例證據。 (ii) 從環保署部份巡查時拍得的照片,申訴專員觀察所見,照片清楚顯示鴿籠內存有禽鳥。然而,環保署卻未有進一步求證該等禽鳥是否屬受管制的鴿子,以便決定是否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大廈的台搜證。 (c) 記錄不全:申訴專員要求提供有關職員以口頭向內部中央檢控組徵詢法律意見的詳情及記錄的副本,而環保署表示,有關口頭討論,並無記錄可提供;其實此類記錄及檢控決定,事關重大,竟然不設記錄備案,除予人處事兒戲之感覺,更令人存疑。

99. 自二零零七年二月接獲漁護署的轉介投訴後,環保署跟進散漫,延誤巡查。即使其後在一年內不斷進行突擊巡查,但只憑簡單的器材作遠距離視察及拍照,雖然懷疑鴿籠內存有禽鳥,但卻未有盡快採取進一步的搜證行動,這不獨令調查停滯不前及徒勞無功,更屬費時失事及浪費資源。若非漁護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將發現鴿踪的報告呈交申訴專員,而獲轉交該署,環保署可能未能考慮對事人士採取檢控行動。

100. 申訴專員認為,環保署調查欠積極、不徹底、亦不細心分析證據,以致案件被拖延超一年才採取執法行動。雖然根據專家評估,鴿群感染禽流感風險不高,但假若期間禽流感不幸於事地點爆發,則後果不堪設想,而環保署將難辭其咎。

101. 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102. 環境保護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部門應申訴專員的建議,已在二零零八年七月及十月,將有關的行政通告予以修訂,就處理跨部門的轉介及跟進方法作出更清晰的指引。新修訂的通告更在兩次經驗分享工作坊向員工作詳細闡釋; (b) 在這方面,主管人員在收到申訴專員的報告後,隨即與負責此個案的同事,作詳細檢討,除加強同事的分辨證據能力及執法意識,更要求同事主動就所發現的疑點作進一步追查及搜證,並詳細記錄。此外,又特別安排負責此個案的兩位同事,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五日的經驗分享會中,就上述需要改進的地方,向同事加以闡釋;及中央檢控組的同事,在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的「環保法規管理科」經驗分享工作坊再作詳盡解釋。而上述的行政通告亦有就跟進可能違規的情況,加入新的指引; (c) 環保署已提醒員工,在每次出勤前,應確保所準備的器材,能配合行動所需,並會在有需要時增添遠距離及高解像度的器材,包括數碼攝錄機、照像機、望遠鏡等,來協助搜證;以及(d) 部門已提醒同事緊記執行。隨後,各同事已按指示將有關法律意見的詳情及結論,記錄在案。日後案件如需向中央檢控組徵詢法律意見,將會以書面形式進行,中央檢控組亦會以書面回覆有關詢問。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