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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226 成立

輕率地把在行人路上新裝設的鐵柱拆除,罔顧行人安全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73 頁

背景

308.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一位於荃灣某工業大厦的業主立案法團 「投訴人」) 向申訴專員投訴,指稱運輸署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在該工業大厦的車輛出入口對出行人路加裝鐵柱,以防止貨車由荃業街左轉入龍德街時駛上該段行人路。然而,於安裝鐵柱後個多月,運輸署收到某貨車關注組 關注組」)的反對,便把該些剛安裝好的鐵柱拆除。 投訴人認為,運輸署處事草率,罔顧途人安全,無理拆除鐵柱。

309. 該段荃業街是一條緊急車輛通道,其兩端安裝消防專用欄杆(「消防欄」 ,並豎立「禁止所有汽車駛入」的交通標誌。運輸署在重置其西端被人移走的消防欄時,發現原先位置佔用私人土地,於是將消防欄移至荃業街與龍德街交界的行人路邊,部分駛離荃業街的貨車遂乘機經消防欄側的行人路左轉入龍德街。此,投訴人向運輸署作出投訴,並要求該署糾正有關情況。

310. 二零零七年九月,荃灣區議會轄下的交通及運輸委員會同意運輸署的建議,在上述車輛出入口側的行人路加裝鐵柱,以防止駛離荃業街的貨車經。運輸署隨後安排試行該計劃,有關工程在同年十二月完成。

311. 二零零八年一月初,關注組向運輸署投訴,要求拆除鐵柱,否則發起堵塞交通的抗議行動。為免抗議行動阻塞交通,該署決定暫時先移去鐵柱,待與區議會及相關部門討論。同年三月中,運輸署與有關區議員及各相關部門代表到現場實地視察後,同意移去荃業街兩端的消防欄。有關工程在同年五月完成。

申訴專員的觀察

312. 對於運輸署聲稱緊急車輛通道並不屬於該署的管轄範圍,申訴專員不表認同。儘管檢控違例駕車進入緊急車輛通道的個案應由警務處負責,但這不代表運輸署對有關道路有「管理」責任。在這個案中,運輸署一直有全面「管理」位於荃業街的緊急車輛通道,包括設置及取消消防欄,和豎立「禁止所有汽車駛入」交通標誌。申訴專員認為,正確的說法是,除執法外,運輸署對所有緊急車輛通道 包括事的一段荃業街 負有「管理」責任。

313. 在這個案中,運輸署收到投訴後,接納投訴人的意見,安裝鐵柱。在收到關注組的反對後,卻又改為同意拆除鐵柱。經投訴人再次投訴後,運輸署則決定把消防欄拆除,使車輛無須取道上述工業大厦車輛出入口的行人路駛離荃業街,但保留原有的「禁止所有汽車駛入」交通標誌。現時,雖則所有消防欄已拆除,但荃業街仍是一條不准車輛駛入的緊急車輛通道。

314. 事件反映出,運輸署考慮問題欠缺周詳,又有審慎研究計劃的成效。

315. 若運輸署在作決定前能夠深思熟慮,詳細評估各方面的素,平衡理據,上述安裝及拆除鐵柱所虛耗的時間和白費的公共資源則均可省卻。

316. 另一方面,荃業街多年來一直被用作上落客貨,而當局所安裝的消防欄,亦不斷被人意撞毀。違例使用緊急車輛通道的問題,實存在已久。

317. 運輸署明知有人意破消防欄,不依交通規例違法駕車進入荃業街,仍不及早設法解決問題,每每只依靠路政署把損毀的消防欄重新安裝,態度極為消極被動,亦對路政署不公。

318. 申訴專員此認為該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319. 運輸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意見,並採取以下措施: (a) 運輸署在完成全面檢討後,正著手實施荃業街改善計劃,以便將有關緊急車輛通道開放予所有車輛使用; (b) 運輸署在決定進行同類工程前,作周詳考慮;及(c) 運輸署會繼續與警務處保持緊密絡,以遏止區內非法泊車及阻塞緊急車輛通道的問題。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