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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有即時通知投訴人其女兒已獲安排入住婦女庇護中心; b)無理要求投訴人提供書面聲明,表示不會與該署總部聯絡,而且拒絕向他提供該份聲明的副本;以及 c)無理拒絕投訴人的代表律師索取有關投訴人女兒的個案資料的要求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62 頁

背景

257. 投訴人和前妻於二零零六年離婚,雙方協議女兒由投訴人管養。 半年後前妻搬回與投訴人同住。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投訴人前妻帶同女兒到社會福利署 社署」) 助,指受到投訴人暴力對待,擔心人身安全。 社工遂安排她們到庇護中心暫住。當時社工曾建議前妻與投訴人絡,但前妻拒絕,表示需再作考慮。

258. 事件可能及虐待配偶及兒童,個案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被轉介至社署另一工作單位,即「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科」。社署接獲警方來電,查詢個案,職員遂向警方透露女二人的情況。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社署職員再與前妻絡,由於前妻心情很亂,未能決定是否讓投訴人知悉她們的下落。社工遂決定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與前妻會面後,再與投訴人絡。

259.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三日,社署收到投訴人傳真,要求立即接回女兒。社工安排前妻與女兒在警署與投訴人會面。

260.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社署召開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與會人士一致認為,女兒的情況屬兒童身體及精神虐待個案。投訴人當日出席會議中「家庭參與」部份,但不接受個案會議為女兒釐定的福利安排。個案會議主席 「即社署職員」) 遂安排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與投訴人會面,詳細解釋其女兒的福利安排、保護令申請程序及有關申請更改管養權事宜。會面結束前,投訴人表示感謝社署總部及社工協助,個案會議主席表示他可將謝意以書面表達,然後替他傳真至總部及存檔。投訴人同意,並寫下一張便條。

261. 經投訴人的委託,律師行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去信社署要求提供有關前妻和女兒的口供及醫生和心理學家對二人狀況的評估報告。

262.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四日及五日,社署職員向投訴人解釋,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私隱條例》 ,查閱個人資料的規定及限制,以及社署未能提供有關前妻個人資料的原。投訴人聽取解釋後,決定只查閱女兒提供給社署的資料,職員將《公開資料守則》 《守則》 的「申請索取資料表格」給投訴人填寫。

263.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社署回覆律師行有關安排,表示社署已直接與投訴人絡及協助他完成索取資料的正式申請;社署會按照投訴人的意願,直接回覆他,而不會再回覆其律師。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社署就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致函回覆投訴人。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4. 申訴專員認為三項投訴均不成立。

265. 申訴專員認為,由於前妻向社署報稱她與女兒曾被虐待,社署安排她們入住庇護中心,是為她們的人身安全著想,而暫時不向投訴人透露她們的情況,則基於重前妻的意願,此乃審慎和合理之舉。雖然投訴人是透警方才得知女兒的下落,但社署其實並有打算不絡投訴人,反之社署已建議前妻應告知投訴人其女兒的下落,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 a)項不成立。不,申訴專員認為社署應明白投訴人會擔憂女兒的情況。此,社署雖不應透露她居於何處,社署亦該盡早知會投訴人,女兒暫由該署照顧,以令他安心。

266. 就投訴人書寫便條的情況,以及社署職員是否拒絕給他副本,投訴人及社署職員的說法不同。按照常理,投訴人寫的是言謝的便條,職員有理由拒絕給他副本,更無必要阻止投訴人與總部接觸。此,申訴專員推斷雙方或只是有言語上的誤會,投訴 b)項不成立。

267.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確曾向社署查閱女兒資料,而社署也書面回覆投訴人的律師,清楚說明「該署不會回覆律師」是投訴人同意的,而投訴人亦有親自或透律師就社署的回覆提出異議,社署視律師的書面查詢已告一段落,繼而直接回覆投訴人的資料要求,可謂合理,申訴專員認為,投訴 c)項不成立。

268. 不,在程中,投訴人其實是要查閱女兒的個人資料,職員本應安排投訴人根據私隱條例填寫「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而不是守則的「申請索取資料表格」。這引致其後的處理程序有所不同。社署於回覆投訴人時,已告知他有關申請是按私隱條例的規定處理及考慮。如他對社署的決定有任何投訴,可以絡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如他對部門的處理程序有任何查詢,歡迎他向社署提出。申訴專員認為社署拒絕投訴人的要求是否恰當,及對私隱條例的詮釋,申訴專員不擬就該決定置評,但認為社署始終有按守則指引的規定,按守則第二部份的有關條文解釋拒絕其要求的原,以及告知投訴人如不滿部門的決定,可如何要求部門覆檢個案或向申訴專員提出投訴。

當局的回應

269. 社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社署會提示職員在處理類似的家庭糾紛個案時,應盡量兼顧各家庭成員的感受和需要及遵從部門制的相關守則及指引,如「處理虐待配偶個案程序指引」、「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等處理個案。此外,社署會加強對職員的培訓及臨床督導,提員工對處理家庭糾紛個案的知識和技巧;及(b) 至於有關 《守則》 方面的培訓,社署每年會為新入職的員工舉辦講座,使他們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的要求時,能嚴格遵從守則的規定。在 2008-09年度,社署合共為新入職員工舉辦七次此類講座。於 2009-10年度,社署會應新入職員工的數目繼續提供有關的培訓,並計劃將講座的時間適度地調整,使內容更加充實。此外,社署已計劃從 2009-10年度開始定期為現職員工舉辦守則的複修課程,以確保他們遵從守則及守則指引辦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