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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4948 不成立

沒有按照政府關於寛差餉的決定,把相關期間的差餉退回給投訴人

部門未註明 2009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39 頁

背景

148. 投訴人居於公共屋邨,每月接受社會福利署 「社署」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 計劃的租金津貼。但是,由於津貼不足以支付單位的全部租金,他每月仍須自行繳付百餘元的差額。

149. 二零零七年,政府決定豁免該年四至九月的差餉。投訴人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底遷離單位。他表示自己一直有繳付其公屋單位的部分租金,房屋署理應退還部分差餉給他。他向本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房屋署拒絕退還該筆差餉。

150. 假如綜援戶獲發的租金津貼與其公屋單位的租金相同,房屋署會將差餉退款全數退還給社署。至於須繳付部分租金的綜援受助人,理論上應只按比例獲發還差餉退款,但實際上,房屋署會先將差餉全數退還給受助人,而社署隨後會從其綜援金中扣除多發的退款。

151. 在這宗個案中,投訴人其實已不是公屋單位的認可居民,他只不是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離婚後拒絕遷出單位。房屋署曾發信向他申明這一點,並要求他為非法佔用單位繳付「租值補償金」。

152. 投訴人既然不是公屋單位的認可居民,便不應獲發還差餉。可是,房屋署後來覆檢其個案,發現在給投訴人的信中,曾誤稱他須為佔用單位繳交「使用及住用費」( 實應是非法佔用單位的「租值補償金」)該署認為,這可能令他誤以為已獲准租用單位,而符合資格獲退還差餉。於是,該署決定酌情向他發還部分差餉。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3.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既不是公屋單位的認可居民,房屋署最初拒絕退還差餉,是合理的做法。此,投訴不成立。

154. 然而,房屋署其後決定發還差餉差額,則是理據不足。事實上,房屋署在信函中錯用名詞,只須加以澄清及向投訴人致歉即可,根本無須退還部分差餉。此,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155.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寫個案的摘要,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上載於房屋委員會內網供所有房屋署職員學習和參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