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4217 不成立
要求遷入其單位不久的投訴人調遷至另一單位,做法不合理
部門未註明 2009
背景
143. 投訴人所住的公共屋 (「公屋」 大廈並無降機設施,房屋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開始策劃改善屋邨設施,在該樓宇加設降機,工程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底展開。
144. 房屋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配該樓宇的單位予投訴人一家時,仍未落實降機塔的位置,按當時的設計,投訴人的單位不會受工程影響。然而,其後經探土研究後,房屋署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底修訂工程位置,令投訴人所住單位受工程影響而須調遷至另一單位,她的單位須收回作降機通道。投訴人遷入現住單位不足一年後須再次調遷感到不滿,認為房屋署的安排不合理,故此作出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5. 由於房屋署初期規劃的降機塔位置並不影響投訴人所住單位,故此房屋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配該單位予投訴人一家並無失當。後來,修改工程計劃致令投訴人一家須調遷是逼不得已。惟投訴人在入伙不足一年後,大廈的降機加建工程須再次調遷帶來的不便,理應獲得補償或適當的協助。
146. 在此個案,房屋署已按政策向投訴人給予搬遷津貼及免租期,並讓投訴人一家可在原址居住共兩年以便有足夠時間籌備搬遷及優先選擇單位。整體來說,房屋署已適切地協助投訴人,故此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然而,申訴專員提出建議,讓房屋署跟進。
當局的回應
147.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向所有新入伙或新調遷的租戶派發《公屋住戶單位調遷》單張,詳細解述有關房屋署的非自願調遷政策安排,讓居民知悉,以免日後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