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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之間互相推搪,沒有妥善處理有市民在某公共運輸文滙處違例停放單車的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68 頁

背景

284. 某屋苑的管理公司曾向多個政府部門作出投訴,指有單車違例停放於該屋苑地下的公共運輸交匯處 「交匯處」) 問題拖延一年半仍未獲得解決,管理公司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有關部門互相推卸責任。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須承擔主要責任。

285. 事交匯處由屋苑的發展商興建,然後按地契規定把業權轉讓予財政司司長法團。隨後,運輸署以「使用部門」的身份接管交匯處。

286. 根據《政府產業管理及有關事務規例》第 344條,使用部門在接管物業後,須負責管理物業及監察其運作和使用情況。此,事交匯處的管理應該是運輸署的責任。

287. 然而,運輸署指出,交匯處的管理應由路政署所制訂的「維修職責表」上所有部門「共同負責」。該表列明各有關部門在交匯處的維修保養方面的職務,但有說明違例停放單車的問題應由哪個部門處理。況且,法例並無賦權運輸署移走單車或向物主發出清理通知。結果,運輸署只是不斷把投訴轉介其他部門處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288. 運輸署是接管交匯處的「使用部門」,亦即其管理人,卻一直試圖把交匯處的違例停放單車問題推卸給「維修職責表」上的其他部門處理,實在荒謬。「維修職責表」所列的是交匯處的維修保養工作,顯然屬於另一範疇,與違例停放單車問題無關。

289. 運輸署即使需要其他部門協助,亦必須擔當主導角色。

290. 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291.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採取以下措施: (a) 運輸署已全面檢討有蓋公共運輸交匯處移交該署後的管理責任,並就此事諮詢其他有關部門。運輸署會在其他部門的支援下,負責移走違例停放於這些有蓋公共運輸交匯處內並構成阻礙的單車;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