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向投訴人發出清拆令及「警告通知」
背景
15. 投訴人在一九九二年購入事大廈一字樓 C室。當時他發現樓上二字樓 C室在光井加建一個浴廁,造成滲水。此外,下層的地舖亦加建一個頂部作為花,連接投訴人的入契露台,使人可輕易從該處走進他的單位。有見及此,投訴人入伙時在入契露台加建一道混凝土結構牆,防止樓上的浴廁滲水和混凝土剝落,並加建一道磚牆,以防盜賊。
16. 約在一九九九年,樓上加建浴廁的地台嚴重滲水,令投訴人加建的混凝土結構牆亦滲水發霉,他於是將該混凝土結構牆拆除。
17. 約在二零零三年,投訴人收到屋宇署的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 他於是致電該署委聘的顧問公司解。顧問公司職員視察後向他表示,單位只有加建的磚牆違例,但無須即時拆除。
18. 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屋宇署向他發出兩封信件。其中一封指,有關建築物已經修改,故該署擬暫緩進一步管制行動及撒銷上述命令。 另一封則表示,餘下的建築物包括「在樓宇光井內加建搭建物」仍屬非法,該署擬向他發出「警告通知」。
19.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屋宇署發出「警告通知」給投訴人。
20. 投訴人解釋,他從有在光井內加建搭建物,而且是樓上及樓下單位僭建物的受害者。對於屋宇署先後向他發出清拆令和「警告通知」,要求清拆僭建物,他認為無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的物業附有僭建物,屋宇署此發出命令要求拆除是理所當然。此,投訴人指控屋宇署無理向他發出清拆命令的投訴不成立。
22. 然而,自清拆令發出後,投訴人始終並未有遵從命令,就其單位附建的光井僭建物探取任何行動,而屋宇署竟然撒銷命令,改發「警告通知」,確令人費解。
23. 對於屋宇署容忍在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並撤銷清拆命令及改發警告通知的理由,即「原重疊式的光井僭建物已修改為單層式的平台僭建物」的說法,申訴專員並不認同。申訴專員認為「可容忍」的僭建物祇應局限於在發出清拆命令之前。屋宇署當年分別向一字樓 C室、二字樓 C室及三字樓 C室業主發出清拆令,顯然是將所謂「重疊式的僭建物」視為三個 而非一個 僭建物。此,二字樓 C室及三字樓 C室業主各自遵從命令,清拆其單位附建的光井僭建物,豈能視為投訴人單位(一字樓 C室 附建的光井僭建物被「修改」,尤其是該程並與投訴人無關。
24. 屋宇署既已按法例向投訴人發出清拆令,便須徹底執行,直至僭建物完全拆除為止,否則不獨未有執法,更對其他兩個單位的業主不公。 申訴專員實難以理解其後改發警告通知的理據,此,投訴人指控屋宇署無理向他發出警告通知的投訴成立。
25. 總而言之,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26. 屋宇署根據其顧問公司二零零二年二月的視察報告,得悉投訴人大廈的二字樓 C室及三字樓 C室存有光井僭建物。投訴人單位 一字樓 C室 光井內的核准平台 即投訴人指稱的「入契露台」 亦附有僭建物:一個圍封的空間,以混凝土牆連接頂部和底部,頂部是二字樓 C室僭建廁所的地台,底部是一個混凝土地台。該光井僭建物建築在投訴人的核准平台上,可由他的單位經上鎖活門進出。
27. 屋宇署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十日向一字樓 C室、二字樓 C室及三字樓 C室的業主就其各單位光井内所建的僭建物發出清拆命令。這三個單位的光井僭建物疑是一所重疊式的搭建物。在一字樓 C室的毗鄰 B室亦發現建有一單層式的光井僭建物,而它可能與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是結構相連的。惟該單層式的光井僭建物在屋宇署現行清拆僭建物政策下,並不屬於即時取締的僭建物類別,此屋宇署並有向一字樓 B室的業主發出類似的清拆命令。
28. 二零零四年底,二字樓 C室及三字樓 C室的業主已履行其清拆命,把光井僭建物拆除,而剩餘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仍未動工清拆。 隨着二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被清拆後,現場更能清楚確定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與一字樓 B室的光井僭建物之間並有分隔隙逢。而證實這兩個僭建物是結構相連的。屋宇署便考慮下列的理由: (a) 拆卸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很大可能會危及毗鄰 B室的僭建物的結構安全;及(b) 原本重疊式的僭建物已修改為單層式的平台僭建物,屬於可以容忍項目 一字樓 B室的相同類型僭建物亦屬可容忍項目 。
29. 此,屋宇署撤銷對投訴人發出的清拆令,改發「警告通知」,及其後把該警告通知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
30. 屋宇署經覆核這個案後,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向申訴專員提交補充資料,再深入解釋為何該署最初向投訴人發出命令,要求清拆其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在該命令發出前,屋宇署實無法確定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及毗鄰 B室的光井僭建物是否相隔分開。鑑於該三層僭建物當時的狀況及經評估它們可能構成的公眾安全風險,屋宇署決定向該三個單位業主發出清拆令。待上層二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拆除後,該署方可清楚證實一字樓 B及 C室的僭建物並無明顯的分隔隙縫。 此,申訴專員建議徹底拆除一字樓 C室的光井僭建物很大可能會危及毗鄰 B室光井僭建物的安全,除非兩個僭建物均被一同清拆。但此舉與屋宇署現行的清拆僭建物政策不符,根據有關政策,單層的光井僭建物被列作暫緩執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