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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501、2006/4311 未載明

及 :沒有對一個私人屋苑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以及沒有妥善解決某公園的管理及維修權責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52 頁

背景

206. 投訴人指某私人屋苑附近的公園已關閉多年,市民一直無法進入使用公園內的設施。她認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及地政總署有妥善解決公園的管理及維修權責問題,白白浪費公共資源。

207. 一九九七年三月,地政總署與該屋苑的發展商簽訂新土地批約,當中的特別條件訂明,發展商必須自費在事公園所在的鄰舍休憩用地興建公共設施,並確保設施符合地政總署署長的要求。發展商亦須承擔該幅土地的管理和維修責任及所需費用。

208.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地政總署在諮詢相關的部門後簽發合約完成證明書,確認發展商已履行新批約的所有條件。同年十二月,屋苑的業主委員會 業委會」) 物業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 求政府接管公園。

209. 康文署拒絕接管,而地政總署亦指出,新批約的特別條件已訂明政府有責任收回鄰舍休憩用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由於屋苑業主不願意繼續承擔管理及維修公園的責任,管理公司遂決定把公園關閉。

210. 康文署已多次透地政總署提醒業委會及管理公司履行特別條件,以及建議業委會及管理公司改善不符合標準的兒童遊樂設施,但他們未有正面回應。康文署認為,政府不應為發展商或業主不肯履行契約的條件,而免除其責任。

211. 地政總署應業委會的要求,曾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諮詢城市規劃委員會,所得到的回覆是,只要該幅土地仍屬鄰舍休憩用地,並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開放予政府及公眾使用,則即使把兒童遊樂設施拆除,亦不抵觸規劃要求。業委會最終同意重開公園,但會把兒童遊樂設施暫時圍封,直至業主就長遠方案達成共識為止。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2. 申訴專員公署認同康文署所說,政府不應無條件免除私人發展商或業主的責任,而動用公帑管理有關的康樂設施。然而,康文署有適時評論設施的安全標準,直至二零零二年十一月考慮接管公園時,才發現設施不合標準。

213. 地政總署一直容忍發展商及業主,並採取妥協的態度。若非有這宗投訴,恐怕問題還會繼續拖延下去。申訴專員明白,康文署希望做到情理兼顧,不想貿然接管公園。但是,假如該署能適時申明理由,則可免公眾誤會政府當局處事粗疏。

214. 地政總署強調,重收已批租土地並非輕易採取的嚴厲懲處方法。 本署認為,即使要顧及居民的情緒和意願,亦無須暫緩執行契約條款行動。申訴專員認為,對康文署的投訴部分成立,而對地政總署的投訴則成立。

215. 申訴專員欣悉,發展局正全面檢討有關在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共設施和休憩用地的政策,希望日後不會再出現同類情況。

當局的回應

216.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採取下列措施: (a) 地政總署轄下的地政處已按月進行巡查,確保事公園開放予公眾使用。現時該公園每日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開放予公眾使用; (b) 地政總署總部已就是否有其他同類案例進行查核,並發現另一私人屋苑部分休憩用地曾維修工程而有開放予公眾使用。不,該項工程已於最近完成,整幅休憩用地現時全部開放予公眾使用;及(c) 發展局現正檢討要求發展商在私人發展項目提供並管理公眾休憩用地的政策。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先後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八日及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三次討論此事。

217. 康文署亦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完成檢討該區的公眾兒童遊樂設施是否足夠。雖然現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並有列明有關提供公眾兒童遊樂設施的標準,康文署在一般情況下,都儘量在休憩用地提供公眾兒童遊樂設施。

218. 就該區而言,康文署轄下休憩處及公園現時共設有 42個公眾兒童遊樂設施,供市民使用;此外,房屋署轄下公營房屋設有約 136個兒童遊樂設施,以及私營屋苑設有約 102個兒童遊樂設施,供居民及屋苑住戶使用。應區議會的訴求,康文署近期在策劃發展新的一幅地區休憩用地時,亦包括公眾兒童遊樂設施。

219. 就離該屋苑附近的公園數分鐘步程的康文署轄下公園及兩個遊樂場,均設有公眾兒童遊樂設施;此外,公營房屋,以及私營屋苑等亦設有兒童遊樂設施,供居民及屋苑住戶使用。

220. 康文署認為由於屋苑的業委會多年以來並有開放設於屋苑的休憩處公眾兒童遊樂設施供市民使用,即使業委會拆除該些設於該休憩處現存不合標準的公眾兒童遊樂設施後,現時區內包括屋苑附近的休憩處及公園所設有的公眾兒童遊樂設施,均能配合市民的需求。康文署會繼續應區議會及地區人仕的意見,以及區內的發展、人口的轉變和年齡的分佈、現有設施的提供及其使用率等主要素,在適合的休憩用地,配合發展新的公眾兒童遊樂設施,供市民使用。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