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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4425 不成立

拒絕接受以電郵申請開立處置建築廢物的豁免繳費帳戶

政府覆文 · 年報2008 · 第 10 頁

背景

9.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 收費計劃 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實施。根據《廢物處置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 規例》 收費規例 ,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使用收費規例中指明的廢物處置設施須先向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 開立帳戶。作為一個過渡性的安排,收費規例容許於收費計劃實施前已獲授予或截標的建造工程合約,透過開立「豁免繳費帳戶」豁免有關的處置費用。

10. 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傳送他的申請表 沒有數碼簽署 給環保署,並附有身份證副本 部分被隱藏 、地址証明 郵政信箱 、裝修工程報價單副本及一些相片用作申請豁免繳費帳戶。基於以下原因,環保署未能處理有關申請: (a) 投訴人未能向環保署提供足夠文件証明他有符合豁免繳費帳戶資格的建造工程合約; (b) 投訴人拒絕提交由他親筆簽署的申請表正本及完整的身份證副本;以及(c) 投訴人拒絕提供他的住址及相關証明文件。

11. 經過多個月的通話、電子郵件及信件來往,投訴人最終提交補充文件解決第一點的問題。第二點方面,環保署提出安排實地視察該建築地盤。環保署會帶同有關申請表讓投訴人簽署並即場查核投訴人的身份證 由於投訴人並無接納這項提議,因此實地視察一直沒有進行 。另外,由於投訴人堅持毋須提供他的住址,第三點的問題未能解決。

12. 投訴人對環保署有以下兩點的投訴: (a) 不當處理投訴人的豁免繳費帳戶申請;以及(b) 拒絕以電郵與投訴人聯絡。

申訴專員的觀察

13. 對於 a)項的投訴,申訴專員注意到,在回覆投訴人電子郵件查詢,有關要求他提供親筆簽署申請表正本的法定權力時,環保署引用了收費規例第 7條及《電子交易條例》 條例 的附表 1。申訴專員指出,根據條例附表 1的第 10項,如提交的文件中有法定聲明,該份文件便須以正本提交而不接受電子郵件申請。但是,申請表格三 即豁免繳費帳戶的申請表 中第四部分的「申請人聲明」只是包括申請人作出的聲明,指他/她明白提供不正確的資料須負上的責任等事,這明確地不是法定聲明。因此,申訴專員指出如投訴人透過電子郵件提出的申請具有根據條例第 2及第 6(1A)條認可的數碼簽署,該電郵申請應被接納並處理 注:投訴人的電郵申請並沒有數碼簽署 。由於環保署向投訴人錯誤引用附表1而不是條例的第 2及第 6(1A)條,申訴專員的結論是, a)項的投訴為部分成立。

14. 經調查後,申訴專員總結投訴人對 b)項的投訴並不成立。

15. 由於豁免繳費帳戶涉及財務、法律及法例執行多方面,申訴專員認為環保署要求申請人提供親筆簽署的申請表正本、完整的身份證副本及住址的証明文件是合理的。儘管該署錯誤引用條例附表 1而不是條例的第 2及第 6(1A)條,對處理該項申請並無直接、相關及決定性的影響,但環保署仍有責任確保根據收費規例所開立的每一個豁免繳費帳戶,均有足夠的証明文件佐證。

當局的回應

16. 環保署已經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作出安排,以接受具有數碼簽署的電子郵件所提出的申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