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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妥善處理一宗投訴,跟進 16宗有關某志願機構轄下的庇護工場的智障學員遭欺侮的個案

政府覆文 · 年報2009 · 第 57 頁

背景

232. 投訴人在二零零四至二零零五年間是一間非政府機構的員工。他在二零零六年五月致函申訴專員,表示他在該非政府機構營辦的一間庇護工場內發現 16宗職員侵犯智障學員的事件。雖然他已向其高級管理層報告事件,該非政府機構並有按照其服務質素標準把事件通知受害人的家長或監護人,或對有關職員作出適當的處理。

233. 由於該非政府機構並不在申訴專員的管轄範圍之內,投訴人接納申訴專員的意見,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向社會福利署 「社署」 作出投訴。 社署一向負責監察受政府津助的非政府機構的運作。

234. 投訴人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再次致函申訴專員,聲稱社署有妥善處理他就該等受侵犯個案所作出的投訴。

235. 他批評該非政府機構應按照其服務質素標準把事件通知受害人的家長或監護人,並在某些情況下,向警方報告該等受侵犯個案。同時,社署有責任確保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遵守其服務質素標準。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6. 申訴專員獲賦權,就任何人士報稱政府部門及一些指定公營機構的行政失當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所作出的投訴進行調查。

237. 在這宗個案中,投訴人並不是有關服務使用者或他們中任何一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由於他並不是該報稱侵犯事件的受害人,他不能被視為社署對有關事件所做調查的結果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此,申訴專員在評論這宗投訴的角度,純粹是社署有否就投訴人聲稱知悉在一間非政府機構內有受侵犯個案一事作出適當回應及行動。

238. 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已透轉介事件到該非政府機構,並在其後努力不懈地調查有關報稱受侵犯的個案,迅速回應投訴人的舉報。從上述第 237段的角度,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不成立。

239. 然而,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處理針對非政府機構而關乎服務使用者被侵犯的投訴時有不足之處。社署處理有關投訴非政府機構的指引,並有針對服務使用者被侵犯的投訴。申訴專員認為部分服務對象,不論是未成年人士、智障或肢體殘疾的人士,都應得到更大程度的照顧。 申訴專員認為指引應規定,若投訴及侵犯,社署應立刻展開調查。

240. 儘管有關的非政府機構所跟進的個案性質各異,由語言欺侮以至侵犯人身,按照該非政府機構的服務質素標準,申訴專員認為這些個案應至少被視為非嚴重的受侵犯個案。申訴專員對社署接納該非政府機構的判斷,即指事件只屬「職員的處理態度或言語不恰當」,感到不解。

241. 申訴專員認為社署不應單憑非政府機構的聲稱而接納其調查結果。社署應 在保密情況下 會晤所有 16位服務使用者,從而進行評估及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

242. 為使非政府機構能就報稱受侵犯個案有一致及妥善的處理,社署應就關鍵的範疇制定程序指引,即是: (a) 要求非政府機構就任何報稱受侵犯事件,不論嚴重與否,通知受害人的家長或監護人,以及向社署報告事件;及(b) 列明如何跟進報稱受侵犯事件 包括調查、與有關人士會晤及保存記錄 及為事件中的報稱受害人提供適切的關注及善後照顧。

243. 基於社署在上述範疇的不足,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雖然不成立,但社署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244.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社署要求該非政府機構推行改善措施,並在三個月內匯報進展。 社署在二零零八年九月探訪發生事件的庇護工場,根據觀察所得及該非政府機構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提交的報告,社署認為該非政府機構已按照承諾推行有關改善措施。事實上,自該非政府機構於二零零七年一月承諾作出改善以來,並有收到在該工場報稱受侵犯事件的報告; (b) 社署已加強內部指引,訂明會以直接調查的方式,處理對非政府機構就有關亟需照顧人士 即兒童、長者及殘疾人士 報稱受侵犯個案的投訴; (c) 社署已分發上述已修訂的內部指引予總部及地區辦事處的員工。負責人員日後須按照此修訂指引,小心處理有關報稱受侵犯個案的投訴;及(d) 有鑑於處理此個案的經驗,社署於二零零八年九月成立「制定處理虐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成人的個案程序指引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非政府機構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以制定有關處理虐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個案的指引。社署預計在二零零九年底前制訂有關草擬指引以諮詢相關持分者,包括有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家長團體。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